客户开通融资三年半后被平仓 方正证券追要1万欠款
摘要 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一则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显示,方正证券(维权)一名客户在开通融资融券账户三年半后被方正证券平仓,平仓后该名客户仍欠方正证券1万余元。在欠款一年半后,该案获得法院判决。2014年12月4日,方正证券的客户的陈某某与方正证券还签订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并在融资融券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一则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显示,方正证券(维权)一名客户在开通融资融券账户三年半后被方正证券平仓,平仓后该名客户仍欠方正证券1万余元。在欠款一年半后,该案获得法院判决。
2014年12月4日,方正证券的客户的陈某某与方正证券还签订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书》,并在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名确认。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中载明,追保平仓线为130%,重点关注线为150%,担保物提取维持担保比例300%,追加担保物期限为2个交易日,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60%,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60%;融资年利率8.6%,融券年费率10.6%,额度占用费率5%,融资额度管理费年利率5%,融券额度管理费年利率5%。”
方正证券于2015年7月7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追加担保物流程调整及受理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公告》,公告载明:“自2015年7月8日起,投资者T日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的,公司将向其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要求投资者于T+1日追加担保物,使得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0%(原为150%)及以上。否则,T+2日我司有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处置,强制平仓后客户维持担保比例须达到140%(原为150%)及以上。在追加担保物期间,若投资者信用账户实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5%的,我司有权立即对其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使其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0%及以上”。
陈某某开始陆续向方正证券融资用于购买股票。因陈某某达到了追加担保物条件,方正证券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于2018年6月11日9时29份向陈某某留下的邮箱中发出了《追加担保物通知》。
《通知》中内容显示,截至2018年6月8日日终清算后,陈某某账户资产18.23万元,负债14.54万元,维持担保比例1.2544。方正证券要求陈某某应当在2018年6月11日15:00之前足额住家担保物,以确保担保比例高于140%。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的,方正证券有权于该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
但在规定时间内,陈某某没有足额追加担保物。方正证券又通过邮箱在2018年6月12日向陈某某发送了《方正证券融资融券强制平仓通知书》,此时陈某某维持担保比例1.1905。截止至2018年6月11日,陈某某的信用账户资产合计17.32万元,其中现金38.73元,担保证券市值17.31万元,负债合计14.54万元。应还融资金额13.96万元,应付融资利息5082.04元,应付融资费用783.55元,应付其他负债0。
方正证券的员工也电话联系了陈某某,告知追加担保物以及未及时追保将承担强制平仓后果。陈某某未在上市合同及通知指定时间内住家担保物以维持合同约定的担保比例,方正证券于是对陈某某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截至2018年4月27日,陈某某仍然钱方正证券融资本金1.12万元、融资费用336.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被强制平仓后所得资金偿还融资欠款后,尚欠方正证券融资本金11192.48元和融资费用336.45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8.6%,方正证券请求以11528.93元(11192.48元+336.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5%从2018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法院还认为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合计数额过高,支持以11528.9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从2018年4月9日起支付罚息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法院对方正证券要求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请求予以驳回。该案于2019年11月29日获得了一审判决。(法说资本 恢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