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基金老鼠仓:蔡锋亮5年非法获利千万

来源:新浪财经 2018-08-14 10:41: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 近期,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刑事判决书,使民生加银基金旗下内幕交易案浮出水面。2011年4月7日至2016年7月5日,蔡锋亮先后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基金公司)旗下的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新浪财经讯  近期,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封刑事判决书,使民生加银基金旗下内幕交易案浮出水面。

民生加银基金老鼠仓:蔡锋亮5年非法获利千万

2011年4月7日至2016年7月5日,蔡锋亮先后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基金公司)旗下的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全权负责该3只基金在公司股票池内(包括基础池、重点池和核心池)的投资运作。其间,蔡锋亮与民生加银基金公司签署了《员工保密合同》和《员工自律声明书》,承诺在基金投资业务活动中合规操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等等。

  被告人蔡锋亮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3只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指示其妻子吴某(另案处理)操作由其夫妻实际控制的“黄某”、“王某”证券账户,以及分别由梁某、谢某(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委托蔡锋亮管理的“刘某2”、“邱某”证券账户,趋同于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买入并卖出鸿利电光(代码300219)等137只股票,成交金额共计15269.2459万元,扣除交易费用后实际获利775.1925万元。其中蔡锋亮实际控制的“黄某”、“王某”证券账户趋同交易实际盈利金额为181.3096万元,梁某、谢某实际控制的“刘某2”、“邱某”证券账户趋同交易实际盈利金额为593.8829万元。为此,谢某给予蔡锋亮好处费61.8万元。

  在任职期间,被告人蔡锋亮还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民生加银基金公司旗下基金的股票买卖未公开信息,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被告人林桂成。林桂成获知前述信息后,趋同于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买入并卖出中鼎股份等143只股票,成交金额共计57351.5392万元,扣除交易费用后实际获利659.0594万元。为此,林桂成给予蔡锋亮好处费250万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蔡锋亮在向被告人林桂成披露未公开股票交易信息过程中,还获得林桂成推荐的潮宏基、巨轮股份、长城集团和科士达4只股票的交易信息,并实际投资交易该4只股票,获利91.4063万元。

  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蔡锋亮主动到荆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锋亮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其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经理期间所获取的基金公司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侵害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桂成利用蔡锋亮透露的上述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

  综上,被告人蔡锋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盈利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人民币683.7862万元。蔡锋亮在本案中因向他人透露未公开信息而获取的好处费人民币311.8万元,亦属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锋亮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桂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蔡锋亮违法所得人民币401.7033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四)没收被告人林桂成违法所得人民币659.0594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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