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遭责令改正 非权益类证券持有规模超标
摘要 中国网财经5月6日讯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代码:601881)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银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2019年12月3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21%,超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
中国网财经5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 证券代码:601881)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国银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12月3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21%,超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定的监管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9年11月21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16.94%,超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定的预警标准,中国银河于12月4日才向北京监管局报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单方说明变更收款账户,将基金财产划至管理人账户,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出中国银河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责令中国银河限期改正。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64号
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12月3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21%,超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定的监管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2019年11月21日,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为16.94%,超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规定的预警标准,你公司于12月4日才向我局报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单方说明变更收款账户,将基金财产划至管理人账户,未履行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你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及时发现并报告相关情况;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尽职履责,切实履行义务。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