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来源:金投网 2020-05-06 09:11:41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020年4月29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35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9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3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诉讼公告》等。鉴于上述公告内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关于财报审计意见和内控审计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会计师无法就公司是否存在被判令承担相应保底承诺义务或其他相关责任的可能性,以及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管理层无法提供已签署或出具过的保底承诺或对外担保的完整清单。请公司全面梳理:(1)已签署或出具过任何形式保底承诺的信托产品数量和金额;(2)上述保底承诺是否构成对外担保,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显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请年审会计师结合无法就公司因提供保底承诺及对外担保导致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说明“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及判断依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要是因为2019年度发生的多起诉讼显示公司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且涉及金额重大,上述诉讼涉及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未查询到相关用印记录及审批流程,说明公司未能有效执行合同用印审批相关内部控制。请公司严肃自查:(1)发生上述内控缺陷的主要原因和相关责任人,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追责和处理措施;(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制定详细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

二、关于诉讼事项

4.公告披露, 2019年2月,公司与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中建筑)共同向中民外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支付中民外滩应付款的承诺》。请公司审慎核实:(1)公司出具上述承诺是否构成对外担保,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意见;(2)结合聚中建筑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公司是否存在承担偿债责任的风险以及相关责任是否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聚中建筑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涉及向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输送利益;(4)公司是否就出具上述承诺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

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事项是影响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为《工作函》的全部内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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