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市场迎新 保险资金养老金“加盟”
摘要 债转股市场迎来新的投资机会。5月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投资门槛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明确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设
债转股市场迎来新的投资机会。5月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投资门槛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养老金等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明确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设置了单只投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投资门槛。在分析人士看来,作为长期资金,保险资金、养老金和债转股有比较高的契合度,新手“加盟”也为债转股市场提供了庞大的资金来源,能够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保险资金、养老金入局
此次《通知》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资金募集方面,《通知》提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此外,保险资金、养老金等也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对保险资金、养老金即将进入债转股市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保险和养老资金都是长期资金,跟债转股有比较高的契合度,保险、养老金的投入也为债转股提供了庞大的资金来源,这对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是很有好处的。
一位国有大行相关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此次发布的政策导向还是想采用股权方式解决高杠杆的问题,债转股是一条出路”。事实上,债转股业务一直被视为降杠杆的举措之一。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标志着新一轮债转股正式重启。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发布的《2019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提出,拓宽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渠道,出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资管产品备案制度,将市场化债转股资管产品列入保险资金等长期限资金允许投资的白名单。
随着多年来的稳步发展,我国债转股规模已经突破万亿元,来自央行发布的《盘点央行的2019 | 重点领域金融改革》一文数据显示,初步统计,截至2019年末,市场化债转股投资规模超1.4万亿元。
在中邮理财高级经济师卜振兴看来,此次监管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纳入资产管理同一范畴,相当于给AIC一个正式“名分”,可以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则是参照标准的私募产品进行管理,可以面向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募集资金,也拓展了资金来源。
应为封闭式产品
在投向方面,《通知》要求,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在产品设计上,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但《通知》进一步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具体来看,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对监管划定债转股投资计划为封闭式产品的考量,盘和林进一步指出,“一般来说开放型产品周期比较短,封闭式产品投资周期比较长,而保险资金、养老金不需要太强的流动性”。
“主要是因为债转股项目投资期限较长,避免开放带来的流动性冲击;要减少期限错配,采用借短放长进行运作。”卜振兴说道。
在投资资金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合格投资者界限明晰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市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哪些人才能参与交易?不同“玩家”的要求是否有所不同?对此,《通知》提出的要求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得低于300万元。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何为“合格投资者”?《通知》设定了多个门槛,例如,自然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四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法人单位则需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以及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对300万元的投资界线,盘和林认为较为合理,他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保险和养老金都是大额资金、长期资金,如果单只投资金额少于300万元,就会涉及管理成本增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