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正大年报信披迟到 国海证券督导新三板两家违规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号)显示,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正大”,838141)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9日,中新正大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号)显示,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正大”,838141)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9日,中新正大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中新正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中新正大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新正大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2078万。第一大股东为广西中新时代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302.20万股,持股比例为54.93%。2016年7月27日中新正大在新三板挂牌,股票总量为2078.00万股,发行股价1.00元。主办券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海证券”,000750.SZ),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2019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号)显示,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ST润港”,832438)存在2018年年报信披推迟的违规行为。广西证监局对ST润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ST润港的主办券商即为国海证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9年4月19日,国海证券发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中新正大原定于2019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因年度审计及年报编制工作尚未完成,中新正大预计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披露 2018年年度报告,预计于2019年6月28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主办券商已经履行对中新正大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提醒中新正大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18年年报。因中新正大无法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中新正大股票将于2019年5月第一个转让日起被暂停转让。
2019年5月6日,中新正大发布《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暂停转让的公告》称,中新正大因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未能及时完成,导致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未能如期披露。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6日开市起暂停转让,直到按规定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后恢复转让,预计披露日期不晚于2019年6月28日。公司将尽力在2019年6月28日前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并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披露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5月21日、31日以及6月14日,中新正大三度发布《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停牌进展公告》表示,中新正大尚未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公司预计在2019年6月28日前(含6月28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若公司无法在2019年6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2019年7月10日,中新正大发布《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恢复转让的公告》称,中新正大已于2019年6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15)和《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16)。鉴于以上情况,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事由已经消除,经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11日起恢复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3号
关于对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