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关于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提案大全

来源:金融界基金 2020-05-19 18:28:45

摘要
近年来,中国私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去年10月,证监会召开了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公报评价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新旧动能转换的“发动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助推器”,优化资源配置的“催化剂”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两会前夕,关于

  近年来,中国私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去年10月,证监会召开了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公报评价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新旧动能转换的“发动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助推器”,优化资源配置的“催化剂”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两会前夕,关于私募行业的提案也接连面世,母基金周刊整理相关提案如下:

  01 民建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的提案

  创业投资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我国高科技企业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投资者所得税过高;二是现行按单一项目纳税的政策缺乏合理性;三是现行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并购时点纳税,但纳税人此时缺乏纳税能力;四是对基于对赌协议的股权调整征税缺乏合理性;五是创业投资公司出售上市公司股票被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加重了创业投资基金负担。

  为此,民建中央提出了五条具体建议:

  1、按照“穿透原则”确立从合伙企业分回所得的类型。确认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性质保持不变,视同自然人投资者直接从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如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权转让所得,保持财产转让所得性质,按照20%税率纳税;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公司制企业,调整税率保持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一致,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于专业化投资机构。对于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收入应区别对待,基金管理费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5%-35%的所得税率,投资收益和超额收益部分,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所得税。

  2、按照单只基金全部投资项目整体核算成本。将所有投资项目视为整体,在投资人收回投资本金后仅对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允许创投基金对可能损失的项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3、按照股票变现时点确认并购收入。对于并购重组,创业投资企业纳税时点为出售股票变现的时点,当收益覆盖成本后缴纳税金。若最终全部股票的出售收益低于成本造成事实亏损,允许所得税抵扣或返还。

  4、对基于对赌协议执行股权调整的转让行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在二级市场上卖出通过非公开市场取得的企业股权免征增值税。

  5、从推动税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出发,加快研究建立现代所得税制度。逐步引入资本利得概念,并实行有别于普通所得的税收政策,对长期资本所得给予低税率、亏损结转、递延纳税等优惠待遇。

  02 张野:完善私募基金相关刑事司法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推动刑法修改,完善私募基金相关刑事司法制度,加大对私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他表示,今年他提交的提案之一,就是关于完善私募基金相关刑事司法制度的建议。

  证监会一直强调切实守住风险底线。其中,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突出问题是防风险的重要内容。张野指出,近几年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实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规滞后、违法成本低等原因,近年来风险聚集,犯罪行为高发。

  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在适用刑法方面存在现实障碍: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资金缺乏相关罪名,二是非法集资类罪名构成要件对于私募领域过严,三是证券市场交易类犯罪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尚存争议,四是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处置程序亟须进一步明确。所以,张野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夯实私募基金刑事法律基础,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在完善私募基金相关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张野也给出了四条具体建议:

  一是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行为主体。刑法第185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制“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行为,大量私募基金侵占、挪用基金资产行为符合该罪名客观构成要件,但因主体不属上述金融机构而存在适用困难。建议明确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列举为第185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行为主体。

  二是通过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私募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构成要件。对于合法性认定,建议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经批准”。对于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要件,建议囊括各种变相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等形式。

  三是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成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主体,打击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建议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列举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主体,或推动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该罪中的“等金融机构”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是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明确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相关程序问题,提高办案效能。指定统一管辖方面,建议明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一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资产保全和案件审判等工作统一管辖。采取司法保护措施方面,建议明确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涉众型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部署对案件相关民商事诉讼采取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司法保护措施,防止涉案资产分散流失。

  03 刘永好:建议设立生猪产业发展母基金

  全国政协委员、新希望(行情000876,诊股)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建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国家层面设立生猪产业发展母基金。

  刘永好认为,重振生猪产业,涉及养殖用地、资金投入、金融服务、基层动物防疫、科技研发、人才建设等多个方面。为加速恢复产能,刘永好建议,实施一组综合性的提振复产措施,其中就包括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国家层面设立生猪产业发展母基金或发行特别国债

  他表示,建议通过在国家层面设立生猪产业发展母基金,并投资于专项子基金的方式,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产业发展的效果。基金重点支持因非洲猪瘟疫情引发的生猪养殖行业整合和保供任务中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化、现代化、环保型生猪养殖基地建设,以及以生猪养殖为核心,涵盖饲料、屠宰、中央厨房、食品深加工等环节在内的产业链建设。此外,建议从特别国债中划出一定额度,专门用于重点支持规模化养殖项目,促进生猪产业投资与产能加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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