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秋实弘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20-06-03 09:23:00

摘要
深圳秋实弘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核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

深圳秋实弘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继续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风险处置结束后及时向我局提交处置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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