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千泓睿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网站 2020-10-30 07:38:00

摘要
青岛千泓睿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你公司未建立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青岛千泓睿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你公司未建立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未妥善管理基金财产。一是,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对基金财产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千泓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专项账户存在与基金运营无关的其他往来款。二是,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财产混同,你公司将千泓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视为公司自有资产,以此作为你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依据。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一是,你公司提供的《千泓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显示该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特征为“高风险”,《风险评估确认书》显示两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成长型”且其适合的基金产品评级为“R4”,无法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千泓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风险等级相匹配。二是,在千泓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你公司未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采取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化形式确认留痕。三是,在千泓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你公司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等材料,无法证实投资者是否是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方式或《千泓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表述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收益、到期产品延展期等重大信息并存档留痕。

  四、未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你公司未按照我局检查要求提供关于千泓瑞丰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到期产品延展期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十二、十七、二十四、二十六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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