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协会正式发布《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0-06-17 14:54:47

摘要
为培育和树立良好的信托文化,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加快信托业转型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在监管部门指导和各会员单位支持配合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组织制定了《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已经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培育和树立良好的信托文化,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加快信托业转型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在监管部门指导和各会员单位支持配合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组织制定了《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已经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指引》共四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信托文化内容、信托文化建设和附则。第一章总则说明了起草制定《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及相关名词的定义;第二章信托文化内容阐述了信托公司应遵守的五项信托文化内容;第三章信托文化建设提出了信托公司从公司战略、公司治理以及业务流程、风控、绩效考评等各个环节不断强化信托文化意识,落实信托文化工作的具体要求;第四章附则说明了《指引》生效条件和解释修订权。

  为方便社会各方阅读,现将《指引》在协会官方网站在线发布。

  特此公告。

  《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设指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良好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行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信托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会员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托文化是指信托公司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形成“诚信、专业、勤勉、尽职”的良好价值理念。

  第四条 信托公司对本机构信托文化建设承担主体责任。信托公司应将信托文化建设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品牌塑造相结合。

  第五条 协会负责引导、监督本指引的实施。

  第二章 信托文化内容

  第六条 服务。信托公司应坚守与实体经济共荣共生的职责使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信托服务方式,不断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实现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 民生。信托公司应坚持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宗旨,发挥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信托制度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财产保值增值和财富传承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第八条 责任。信托公司应发挥信托制度功能作用,推动信托业在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特有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创造社会效益,成为完善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九条 底线。信托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将敬畏法律、遵守规则作为信托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红线,依法合规创造效益,杜绝不当创新,保持稳健运行。

  第十条 品质。信托公司应践行信托精神,不断提升受托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良好的受托管理能力和职业操守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塑造行业良好声誉。

  第三章 信托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回归受托人定位,培育和树立谨慎管理受托文化,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

  信托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批准公司战略目标、业务规划、经营计划、风险容忍度及内控机制安排时,应与受托人定位相匹配,应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实现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主动引进注重公司长远发展、管理经验成熟的合格战略投资者,鼓励内外资并重,引资与引智并重,借鉴吸收成熟的治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培育良好信托文化。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托文化的教育和培训,确保有关人员熟悉信托文化本质要求,以身作则确定受托人定位的“高层基调”。

  信托公司应通过优化董事遴选机制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促进董事充分履行诚信义务、看管责任、勤勉义务,及时纠正信托公司偏离受托人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问题。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做实监事会功能,优化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占比,确保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开展履职评价。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规范高级管理层履职,提升高级管理人员信托专业素养,切实加强高级管理层履职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和侵害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发生。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制定完善符合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将良好信托文化贯穿于信托业务各个环节:

  (一)在信托产品设计环节,信托公司应确保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全面开展尽职调查,强化项目审核评审,做实风险缓释措施。

  (二)在信托产品销售环节,信托公司应依法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向投资者提供规范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

  (三)在信托项目运营管理环节,信托公司应妥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

  (四)在信托财产出现风险时,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积极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受益人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通过优化考评机制和薪酬安排,激励维护公司诚信、增强专业能力的行为,纠正过分追求短期回报、忽视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

  信托公司建立的绩效考评体系应符合提升受托服务质量、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的战略方向。信托公司设置的绩效考评指标应包括履行受托人职责、坚守良好职业操守类指标,且该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信托公司设置的薪酬安排应当与履职尽责、风险承担情况相匹配,应当通过薪酬递延发放、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建立履职尽责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以防控受托行为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内控合规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审慎开展信托业务,确保从事的受托业务与自身风控能力相匹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从单个信托产品、信托公司法人和信托公司集团三个层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通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为信托受益人创造价值,从而为公司创造价值。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在开展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审计工作中,确认是否将信托文化建设贯穿其中。信托公司应评估各项内部规章制度、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及内控机制是否符合受托人定位,查找存在的缺陷,适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符合良好信托文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规范员工日常从业,将良好信托文化养成于日常行为。信托公司应锻炼和培养一批具备信托经营理念、专业素养高、合规意识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加强员工精神引领和文化引导,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在各项业务、各个工作环节中体现良好的信托职业操守。信托公司应加大对员工信托文化和价值观认同感的考核,逐步养成员工的受托人意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经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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