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及员工收三警示函 天津俩顾问委托他人揽客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19日发布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0]11号)显示,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19日发布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0]11号)显示,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000728.SZ)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提高员工合规展业意识,规范开展客户招揽活动。
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0]9号)显示,经查,闫复在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任职财富顾问(营销经理)期间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闫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20]10号)显示,经查,李昂在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任职财富顾问(营销经理)期间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李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国元证券前身为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证函[1997]26号文批准,由北京化学工业集团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于1997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7年10月,北京化二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国元证券。2007年10月25日起公司名称变更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1.43%。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资料显示, 闫复2016年8月31日在国元证券登记注册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2019年6月15日机构内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岗位。2020年5月27日,登记状态变更为离职注销。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你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强化员工执业行为监督,提高员工合规展业意识,规范开展客户招揽活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6月19日
关于对闫复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闫复: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任职财富顾问(营销经理)期间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6月19日
关于对李昂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昂: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任职财富顾问(营销经理)期间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