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13亿本金踩雷股票质押 4高管年薪超百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3-26 10:47:00

摘要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华安证券(600909.SH)25日晚间发布2018年年报。年报显示,华安证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7.61亿元,同比下降8.15%;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4亿元,同比下降14.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50亿元,同比下降15.57%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 华安证券(600909.SH)25日晚间发布2018年年报。年报显示,华安证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7.61亿元,同比下降8.15%;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4亿元,同比下降14.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50亿元,同比下降15.57%。

华安证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8年末总股本36.21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7亿元,占2018年度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9.23%。

截至午间收盘,华安证券报6.72元,跌幅1.32%。

华安证券13亿本金踩雷股票质押 4高管年薪超百万元

公司表示,营业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受股票市场成交量和交易佣金率下降影响,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下降;受市场资金成本上升、业务规模扩张影响公司利息支出较上年同期上升较大。

截至2018年12月末,华安证券总资产444.12亿元,较期初增长11.3%;负债总额315.82亿元,较期初增长15.54%;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125.25亿元,较期初增长2.1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47%,较上年度下降0.92个百分点。  

华安证券13亿本金踩雷股票质押 4高管年薪超百万元

2018年,华安证券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增加150.30%。报告期内,华安证券营业支出10.83亿元,同比上升2.35%。其中资产减值损失6816.72万元,同比增加0.41亿,增幅为150.30%,主要系公司本期计提的逾期未兑付债券应收款及融出资金应收款坏账准备金额较大所致;其他业务成本同比增加0.34亿,增幅为710.83%,主要是孙公司华安资本开展现货销售业务成本金额较大所致。  

华安证券13亿本金踩雷股票质押 4高管年薪超百万元

报告期内,华安证券证券经纪业务收入6.14亿元,同比下降30.13%,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96亿元,同比下降32.59%;自营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9,16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54%;投资银行业务收入7938万元,同比下降12.6%;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9,421万元,同比增长59.57%;信用交易业务实现营业收入61,923万元,同比下降4.62%。  

华安证券13亿本金踩雷股票质押 4高管年薪超百万元

报告期内,华安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1211.40万元,有4位高管年薪超百万。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离任)杨爱民年薪127.8万元;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万利年薪116.83万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龚胜昔年薪118.03万元;副总经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离任)张建群103.04万元。此外,华安证券董事长章宏韬年薪为45.84万元。

年报显示,华安证券有3宗股票质押诉讼,共涉及本金13.45亿元。

第一宗股票质押诉讼涉及华安证券本金2.22亿元。2017年5月24日,华安证券与赫连剑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6月8日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约定赫连剑茹以刚泰控股股票(证券代码600687)向华安证券质押融资人民币2.22亿元。2017年6月8日,双方进行初始交易,华安证券向赫连剑茹账户划入2.22亿元。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刚泰控股股价持续下跌,赫连剑茹该笔业务履约保障比例跌破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即平仓线)140%。2018年4月12日至4月19日期间,在华安证券多次依约通知赫连剑茹提前购回或采取相关措施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的情况下,赫连剑茹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履约保障措施。

为此,2018年8月23日,华安证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主张赫连剑茹清偿融资本金2.22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华安证券对赫连剑茹质押的刚泰控股股票、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在公司主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2018年9月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赫连剑茹质押的刚泰控股股票、孳息,在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瑞阳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心燃灵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以及银行账户。

第二宗股票质押诉讼涉及华安证券本金8.35亿元。2018年1月19日,公司根据《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23号”)委托人指令,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蒋九明违反《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皖民初8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蒋九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本金8.35亿元,支付利息599.07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以8.41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按照日违约金率0.05%支付到款项结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及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蒋九明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2018)最高法民终120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宗股票质押诉讼涉及华安证券本金2.88亿元。2018年3月26日,公司作为“华安理财安兴3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兴31号”)的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因蒋九明违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公司与蒋九明签署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判令蒋九明清偿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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