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或临不超3万元罚款
摘要 7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7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
据悉,银保监会起草该意见稿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加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组织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38条内容。
从涵义看,《征求意见稿》所称突发事件指的是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重大突发事件指的是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当坚持常态管理、及时处置、最小影响、社会责任四项原则。在基本原则基础上,银行保险机构在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管下,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履行基本职责。
具体来看,组织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其中,董(理)事会是对他发事件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指挥机构,负责工作管理、指挥、协调等;制定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与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等制度有效衔接;根据具体情形,细化预案及演练;做好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挥及协助职责,并按照要求及时向监管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业务和风险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重点领域支持;做好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加强突发事件预警;及时向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急需的金融服务;对受到重大事件影响区域,经向监管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为影响较大客户提供包括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办等业务提供便利;对借款人提供支持措施,如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做好交易回溯和业务后评估。
除了上述业务和管理要求外,针对保险行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向社会公众开发和供给相应保险产品,完善风险保障。对受重大影响的客户而言,可适当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延长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等。
监管层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有效性、灵活性,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银行保险机构受影响情况,适当调整监管工作的具体方式,履行相关职责,灵活调整相关检查。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针对该办法,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