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证券系统异常致部分客户无法交易 吃证监警示函
摘要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8日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间件运行异常,导致部分客户无法及时登录、交易,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该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告,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2019〕7号)显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8日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间件运行异常,导致部分客户无法及时登录、交易,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该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告。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责任追究和采取整改措施,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与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五十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四条规定: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十六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急报告:
(一)核心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发生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重大故障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二)证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三)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30分钟内无法恢复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1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业务和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四)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投资者数据损毁或者泄露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五)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件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二)未妥善保存证据,或者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毁损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的;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通报要求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
(五)阻碍、拒绝调查工作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7号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8日,你公司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间件运行异常,导致部分客户无法及时登录、交易,你公司未就该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我局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5月9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