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非法放贷”、屡涉借款纠纷,外贸信托消金业务如何突围?

来源:和讯网 2020-08-05 07:59:37

摘要
《投资者网》宋咏婷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裁定书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推到风口浪尖。法院以“未经依法批准,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为由,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7月22日,外贸信托发布声明对“涉嫌非法放贷”予以否认,并表示正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

否认“非法放贷”、屡涉借款纠纷,外贸信托消金业务如何突围?

《投资者网》宋咏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裁定书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推到风口浪尖。法院以“未经依法批准,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为由,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7月22日,外贸信托发布声明对“涉嫌非法放贷”予以否认,并表示正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随着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领域亦不少见。但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相比,信托公司在C端获客能力、风控能力等方面仍较弱势。

外贸信托作为最早涉足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托公司之一,固然存在一些先发优势,但无论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或是其他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相比,均存在短板。如何在群狼环伺的消金领域中突围仍是外贸信托要面对的问题。

否认“非法放贷”

外贸信托的消金业务在整个信托行业排在前列,与渤海信托、云南信托、中航信托有“消金四大信托”之称。

据企查查显示,涉及渤海信托的裁判文书共987例;云南信托为320例;中航信托为536例;而外贸信托裁判文书却多达1488例,其中有关借款合同的纠纷占42%。可见,直接面对C端用户放贷时,外贸信托面临的风险如头顶悬剑。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一则执行裁定书令外贸信托受到关注: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2018年至今,外贸信托在该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中山中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向该院提交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

法院认为,外贸信托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并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对此,7月22日外贸信托紧急发布《关于媒体报道“外贸信托涉嫌‘非法放贷’”的声明》予以回应。《声明》中称,外贸信托已于1987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获得包括“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权限。各类贷款活动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对于中山中院驳回该公司执行申请,外贸信托表示,正在就相关裁定履行司法救济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针对上述情况,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余能军律师表示,中山中院认为外贸信托未取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无区分“社会不特定对象”及“特定对象”。这是造成理解偏差的原因。

余能军律师进一步认为,法院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可能使后者在寻求司法救济途径上出现难点。

他表示,根据执行裁定书显示,中山中院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驳回执行申请,但这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等规定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情形不同,且该院并没有明确之后的救济途径。因此,在这种以“不予执行”的理由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外贸信托是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成了问题。

《投资者网》向外贸信托询问与法院沟通进展,对方以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为由,未予置评。

信托消金业务怎么做?

外贸信托是中国最早开始试水消金领域的信托公司之一。官网显示,外贸信托于2009年发行国内信托市场上首支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开启了消费金融信托先河,目前已向千万借款人发放贷款超千亿。捷信消费金融作为我国首批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之一,在最初进入中国就开始了与外贸信托的合作。2011年外贸信托推出了汇金2号系列消费信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捷信金融消费项目)。

信托公司参与消费金融主要有流贷和助贷两种模式。

在进入消费金融业务的早期,主要以流贷模式为主。即信托公司仅作为资金的提供方,发起信托计划发放贷款给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再由消金机构将贷款发放给消费者。

助贷模式是目前信托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主要模式之一。所谓“助贷模式”,即信托公司直接贷款给C端用户,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配合协助信托公司完成贷前、贷中与贷后全流程管理工作。大部分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消金业务,都会采取助贷模式。云南信托联手京东金融、360金融、乐信等平台;中航信托与趣店、小米金融、万达金融等达成合作。

据维信金科2018年半年报透露,2018年7月,其与百度金融合作建模,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分析,并将合格借款人推荐至外贸信托。外贸信托进行二次信用评估后,最终通过其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进行放款。

在助贷模式下,信托公司通常要求助贷平台提供担保等义务来规避风险。但随着监管趋严,不允许将核心风控外包给助贷平台,由此,信托公司不可避免地要直面消金业务的风险挑战。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也不满足于流贷、助贷的业务模式,也在向自建平台转型。

2019年,外贸信托上线的一款个人短期消费贷款APP“先先呗”,就是直接面向C端借款人的贷款产品。该款产品的上线被市场认为是外贸信托从2B向2C自营模式转变的一大突破。

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相比,信托公司不仅在催收能力、风控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在消金公司拥有的线上、线下场景优势方面也有待发力追击。

持牌消金公司通过不断解锁自有场景,可以更有针对性满足消费者需求,获取海量C端用户数据,并以此为依据搭建风控体系。比如,马上消金对接了130个线上场景。仅在线上,其商品分期产品就嵌入到了唯品会、爱奇艺等20多个消费场景;作为线下消费金融的典型代表,捷信消金在全国312个城市设立超过26万个贷款服务点。

尽管如此,信托公司依然如火如荼地进军消费金融业务,将其作为向主动管理转型的切入点。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近六成开展了消费金融业务。

参股或发起设立消金公司也是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业务转型的途径之一。

据企查查显示,渤海信托持有中邮消金3.67%的股权;2019年6月成立的中信消费金融公司,前两大股东即为中信集团中信信托,二者合计持股约70%;此外,根据西藏信托2019年年报披露,该公司已通过《关于出资组建消费金融公司的议案》,若进展顺利,这家公司或将成为第二家信托系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投资者网》就未来是否亦有参股或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计划等问题向外贸信托求证,未获得有效回复。(思维财经出品)■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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