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确定 多家信托下调消金业务收益率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20-08-29 10:17:00

摘要
继限制通道、限制融资类之后,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靴子”落地后,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本报记者 陈嘉玲 北京报道

继限制通道、限制融资类之后,备受关注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靴子”落地后,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采访了解,有信托公司正在组织消金业务部门及战略发展部门加紧研究。

一位受访的信托高管人士认为,“高风险博取高利润的时代结束了”。民间借贷利率下调肯定会影响消费信托业务,如何重新筛选更优质的交易对手、如何强化风控模型降低不良率、如何降低资金成本等,这些都需要开展消金业务的信托公司重新作出调整。

某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人士此前向本报记者透露,在疫情影响下,由于消费金融业务的不良率上升等因素,其所在公司今年的重点业务已不包括消费金融业务,甚至已经压降业务规模。

消费金融业务综合成本高企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若以最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尽管民间借贷范畴不包括“贷款业务为主业的金融机构”,但业内人士表示,实际操作中仍会对部分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业务造成冲击。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认为,银行、信托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应该参照,金融机构更加不能放高利贷。

曾杰指出,从监管角度来讲,他们希望把放贷分为机构放贷和民间借贷。在司法实践层面的操作,法院立案庭会把所有金融机构和个体之间的放贷通通归为民间借贷。

“高风险博取高利润的时代结束了。”就民间借贷利率的红线如何影响信托消金业务,一位受访的信托高管人士指出,民间借贷利率下调肯定会影响消费信托业务,需要考虑如何重新筛选更优质的交易对手、如何强化风控模型降低不良率、如何降低资金成本等问题。

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总经理和晋予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对各家信托公司的影响不尽相同,需要看各家信托公司具体成本核算情况,不具有行业普遍的特征。

据记者了解,消费金融业务的成本主要是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获客成本,具体而言有信托报酬、助贷费用、系统成本、风险准备金等。

一位受访的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透露,从过往的通道模式到真正主动管理,除非打通了ABS等低成本的融资通道,从信托募资成本叠加消金展业中的各项综合成本来看,信托消费金融业务需要选择18%~36%甚至24%~36%区间的客群。

“部分信托公司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定价会高于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果信托公司要适用这一要求,部分消费金融业务会受限,展业空间缩小。”某家开展消金业务的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

收益率持续下降

近期发行的“紫金信托·捷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持牌金融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向符合其授信标准的客户发放贷款,贷款产品包括自主支付产品、商品贷和循环信用产品。该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4%。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集合信托产品,大部分收益率普遍在7%~8%之间。用益信托研究院8月23日发布的周评报告显示,本周(8月16日至8月22日)成立的集合信托产品平均年化收益率为7.11%。

根据用益信托研究院统计数据,消费金融类集合信托发行和成立规模、年化收益率均呈现下降的趋势。

今年前7个月,消费金融类集合信托的发行规模和成立规模分别为1055.67亿元和908.9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5月份起,消费金融类集合信托的规模开始连续三个月下降。以成立口径来看,今年5月至7月的成立规模分别为168.72亿元、141.85亿元和135.31亿元。

与此同时,消费金融类信托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路处于下行通道,从2019年1月的7.93%降至2020年7月的6.36%。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在没有高利率覆盖潜在违约风险成本的前提下,消费金融公司展业会更加谨慎。从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消费金融业务不好做了,除了房贷、车贷等有资产抵押的优质消费金融资产比较稳定,其他消费金融类业务萎缩的可能性会比较大。”

对此,前述受访的信托公司内部人士指出,今年消费金融业务受到了疫情的冲击,无论是市场需求还是风险情况都有所滑坡。而且,消费金融也属于融资类业务,个别信托公司开展的是类通道性质业务,也需要进一步压缩。

根据中信登的信托产品成立公示信息统计,8月份,外贸信托中海信托、云南信托、紫金信托等公司成立10余只消费金融类集合信托产品,比如外贸信托-汇金62号-普惠金融-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3期)、中海信托-蓝海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二十八期、云南信托-至善109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紫金信托·惠信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此类消费金融信托产品均登记为“融资类”。

三因素影响消费金融业务

某大型信托公司相关人士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在疫情影响下,由于消费金融业务的不良率上升等因素,其所在公司今年的重点业务已不包括消费金融业务,甚至已经压降业务规模。

种种迹象显示,在通道受限、融资类受限的严监管背景下,信托公司对消费金融业务的热情开始消退。

68家信托公司的年报显示,2019年仅外贸信托、西藏信托等少数几家信托公司提及小微金融、消费金融等关键词。

对此,和晋予分析指出,消费金融业务缩降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消费金融业务本身的风险在提升,个人消费贷款违约率受疫情影响有所上升。

二是消费金融业务属于融资类业务,监管部门对于融资类业务的压降使得消费金融类业务规模下行。并且,资金信托新规之下,个别信托公司的业务规模还面临着集中度的约束和净资产规模的限制。

三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下调,使得部分消费金融信托面临着合规的瑕疵,可能需要整改。

“消费金融业务可以作为信托公司尝试涉足和探索的领域。在资金信托新规的背景下,我不认为它是今后信托公司转型创新的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消费金融业务是受到非标融资的比例限制,换句话说它是占指标的。”邢成进一步分析称,算一笔账,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业务上,核心资源不能控制、产品附加值不高,和资管新规的转型方向不一致,反而要占用大量非标融资额度。因此,消费金融业务不应该是信托公司转型的主攻方向。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