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安润华5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合规管理不到位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0-08-12 17:39:00

摘要
8月12日讯,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号显示,安徽健安润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号显示,安徽健安润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二、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实质性评估。

  四、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所管理私募基金类型不匹配。

  五、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十二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安徽健安润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徽健安润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8月19日,大股东为安徽健安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而安徽健安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是安徽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4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健安润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健安润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二、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三、未对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实质性评估。

  四、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所管理私募基金类型不匹配。

  五、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的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十二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落实监管要求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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