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分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 被罚30万元
摘要 8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分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朝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30万元。
8月12日,朝阳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行政处罚,该分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军。
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分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朝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员工杨子峰因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直接负责,朝阳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警告。
公司年报显示,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1月1日,2005年10月28日,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成功在上交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日挂牌上市。截止到2019年末,工商银行实现归母净利润3122.24亿元,同比增长4.9%,平均资产回报率1.08%,加权平均权益回报率13.05%;营业收入8551.64亿元,同比增长10.5%。其中利息净收入6069.26亿元,同比增长6%;非利息收入2482.38亿元,同比增长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
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杨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