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经纪、公估合并管理,银保监会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征求意见
摘要 8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据悉,《办法》全文共计6章90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规范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
8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
据悉,《办法》全文共计6章90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规范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的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办法》按照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同公司类型,分别提出详实的业务许可要求。如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机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全国性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同时,针对高管拟任人员任职资格作出规定,设置了任职除外条件。
设立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分类型看,《办法》首先规定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要求。
首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不能与其他代理机构重名,股东合规、内控合理等。
值得关注的是,申请人股东如果出现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情形,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申请人及申请人股东条件合格及相关准备充裕后,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次,《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许可做了规范。商业银行,以及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均参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规定。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办法》要求该类机构出具监管颁布的金融许可,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与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已建立符合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等。
提请申请资料后,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此外,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其申请人条件包括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资金真实合法;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等;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等字样。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股东近5年内不得有严重失信记录
保险经纪机构方面,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等。
同时,《办法》要求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申请人股东同样需要财务状况良好等审慎性条件。若申请人股东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的,应满足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经纪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等条件。
采用合伙或公司形式设立公估机构,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以上
保险公估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股东或者合伙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名称中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保险公估机构需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申请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采用合伙形式的,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采用公司形式的,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申请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仅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若申请人股东或合伙人有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等情形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需要满足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等条件。若最近5年内具有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临时负责人任职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
《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任职资格许可,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满足条件有:一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二是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是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任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相关材料。如拟任人3年金融工作经历或5年经济工作经历证明文件,以及最近3年个人信用报告等。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其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