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农信社主任用141人身份证违法放贷172笔超亿元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0-09-04 14:42:00

摘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时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王华利用职务便利,两次共违法发放贷款合计2.51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中国网财经9月4日讯(记者 常实 见习记者 王金瑞)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时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王华利用职务便利,借用141人身份证信息制作虚假贷款档案,以顶冒名、垒户的形式自家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1.147亿元。之后为偿还这笔贷款,王华指使员工制作虚假废品收购合同,并用房产预授权登记用于抵押,发放了共计1.363亿元贷款。两次共违法发放贷款合计2.51亿元,最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判决书显示,王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佳木斯市郊区信用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2010年3月至12月,王华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下属及亲友获得1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指示信贷员屈晓佳在相关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身份证信息制作虚假贷款档案,以顶冒名、垒户的形式在王华所在的农信社违法发放贷款1.147亿元。

  据王华的供述显示,2010年长发信用社发放的141人172笔贷款其中涉及的141个顶冒名贷款人,都是其帮着齐某找来倒贷用。当时王华和齐某关系非常好,齐某当时缺钱,王华就帮助齐某找来这些人顶冒名从信用社贷款给齐某用。2010年的141人共计172笔贷款这些钱都偿还齐某2009年的贷款了。

  但是齐某并没有如期偿还上述贷款,时任佳木斯郊区联社理事长孙某凯得知发放的贷款严重违反贷款流程且无抵押物,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王华商议由王华找抵押物重新申请贷款以偿还到期贷款。

  2011年12月,王华利用担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万某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便利,指使被告人屈晓佳制作22名贷款人与王华所经营的万某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废品收购合同,并用佳木斯市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2人的房屋购买合同,在佳木斯市房产处开出26套房产预授权登记用于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363亿元的抵押物,帮助王华顶冒名贷款,发放了共计1.363亿元贷款,用于偿还2010年违法发放贷款1.147亿元。

  综上,王华、屈晓佳违法发放贷款合计2.51亿元;张卓违法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363亿元。经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说明,2011年长发信用社发放22笔共计1.363亿元贷款,贷款重组后本金剩余30万元,利息4025万元,该22笔贷款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目前无法预测损失。

  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发信用社贷款14500万元,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与执行,该社接收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69万元房产,剩余债权为贷款利息2709万元,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结案通知书。

  2018年6月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经电话传唤王华到案接受询问;屈晓佳于2018年8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卓于2018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询问。

  原审认为,王华、屈晓佳、张卓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认定王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屈晓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卓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宣判后,王华、屈晓佳、张卓皆不服提出上诉。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