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金融创新 监管如何把握好“平衡术”

来源:金融时报 2020-10-29 10:01:44

摘要
不存在没有风险的金融创新,有创新就需要有监管。金融监管是门“平衡术”,促发展与防风险应如何平衡的问题,近日再度引发社会思考。科技的发展使得更多数据被运用到金融领域,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具有显著优势,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与渠道能力。同时,依靠“鲶鱼效应”,近

不存在没有风险的金融创新,有创新就需要有监管。金融监管是门“平衡术”,促发展与防风险应如何平衡的问题,近日再度引发社会思考。

科技的发展使得更多数据被运用到金融领域,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具有显著优势,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与渠道能力。同时,依靠“鲶鱼效应”,近几年来传统金融机构亦创新不断。可以说,中国金融行业对科技的运用程度以及产生的效力,在全世界都处于领先水平。

金融创新带来的利好毋庸置疑。但也必须看到,随着技术发展,新的金融风险开始产生。同时,金融科技的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智能化等特点,也给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重大的挑战。

金融风险具有高传染性,所以,除鼓励创新外,监管必须考虑金融业务的风险及各种溢出效应。金融行业中体系最庞大的银行,一头连着实体经济,一头连着老百姓,稳定性尤为重要,不可妄下“放松监管”的结论。创新应该有边界,而边界在哪里,依然值得探索。

正如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所言,任何事情都是利弊相生的。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依靠信用、使用杠杆的金融本质,要“防止金融科技诱导过度的金融消费,防止金融科技成为规避监管、非法套利的手段,防止金融科技助长赢者通吃的垄断”。

从近几年行业发展和监管机构的革新来看,监管要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监管效率,根据经济及行业变化随时调整监管,而不能因此认为监管不重要、不合时宜,不能因为看到创新带来的好处,就忽略监管在背后的“保驾护航”。

监管也的确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实时调整。国际上,面对疫情冲击,巴塞尔协议Ⅲ实施期适度放宽,对当前稳定经济和恢复增长起到积极作用。国内,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及时跟上,并给予行业一定时间来调整。另外,疫情之后,监管也推出分类、适时、阶段性政策。不过,随着经济复苏,金融领域也会进入上升通道,加杠杆等情况值得警惕。

对于创新之后的监管,近期有专业人士提到,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加强反垄断监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并加强国际监管协调等。这些想必也是经过深思熟虑以及参考国际上的经验所得。当然,是否照此执行,还须进一步调研与论证。

监管科技应该是一个有效手段,对此,各国监管当局都还在探索中。但显然,就当下的情况来说,监管科技还在萌芽状态,也没有其他手段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必须强调,几次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惨痛,足以提醒后来者金融风险意味着什么。当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束缚创新的手脚,反之,亦不能为了创新不顾风险与后果。资本天生具有逐利的特性,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应是当下应坚守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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