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托制度 解决诺斯悖论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8-11-20 07:43:08

摘要
提要:由普通法和衡平法形成的政治信托法律制度不是统治者自上而下强加给他们的,是基于谈判妥协的生活与历史经验的产物,也塑造了健康的国民人格。著名经济学家诺斯与温加斯特认为,英国对统治者权力有效制约体制的建立,使得王室的承诺可置信,是英国自此走向成功的关键转折点。1999年12月,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在北

  提要:由普通法和衡平法形成的政治信托法律制度不是统治者自上而下强加给他们的,是基于谈判妥协的生活与历史经验的产物,也塑造了健康的国民人格。

  著名经济学家诺斯与温加斯特认为,英国对统治者权力有效制约体制的建立,使得王室的承诺可置信,是英国自此走向成功的关键转折点。1999年12月,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在北京大学发表经济改革演讲,随后发表学术论文,认为后发展国家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模仿获得高速发展,但制度模仿很难。如果不能克服国家机会主义和消弭保护产权的国家暴力与国家暴力的合法性的两难冲突,后发优势会成为后发劣势。这就是诺斯悖论,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

  如何解决诺斯悖论?诺斯的答案是,利用宪法与法律制约和遏制统治利益集团对产权的干扰,建立有约束机制的行政体制,保证产权规则的长期稳定性,使之不受政府和领导人更替的影响。这一制度具体是如何安排运行的?也就是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从英美法系的理论和实践看,是政治信托法律制度,即宪治法律制度安排。现代政治信托制度是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相结合孕育生产的宠儿,是各利益集团长期博弈均衡形成的共同信仰。

  政治信托的理论鼻祖是古罗马西塞罗,他认为“管理国家有如信托,应该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受托人的利益”。虽西塞罗所言信托,未落实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但已包含忠实义务和防止利益冲突等信托法基本原则。梅特兰和洛克根据英国司法领域的信托经验和政治实践,完善了政治信托理论。梅特兰将信托作为政治隐喻,认为抽象的国王的“政治体”是共同体尊荣、权力、特权的拥有者,国王的“自然体”只因信托关系拥有它们的使用权。

  洛克在 《政府论》下篇中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很鲜明表述为一种信托关系,认为有身份、财产与契约三方面的特性。身份特性是公民作为委托人对政府作为受托人的信任和信赖。财产特性为公民委托的政治权力和全民的公共财产,政府凭借受托人的专业特长使财产保值、增值,并将利益归属作为受益人的公民。契约特性一方面在于信托关系的确立有赖于委托人与信托人的合议,政府是以维护和保护个人自由、生命和财产为目的,反对任何形式的强权施于个人之上。政府如果没有运用好受委托的权力,违反了信托义务,人民可撤销信托。另一方面则在于执行连续性合同关系的报账,即政务公开透明与政府收支财务公开。征税被视为执行信托的成本,政府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如果翻阅一些国家宪法判例和文本,你会发现政治信托理论已经体现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美国的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等国家的宪法文本中。我国的《香港基本法》第八条承认且予以保留普通法和衡平法及其形成的基本政治信托制度不变。

  政治信托原理目前已经从概括性强的宪法条文转化为比较成熟的、具有操作性的系列具体法律制度安排,比如,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审计制度。该制度就源于信托法理中的受托人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判断其是否履行了受托人义务中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所以政府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要将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生活、职业必需以外之一定金额以上的不动产和动产,委托给政府承认的信托业机构代为管理处分和交易,信托机构应依法代替公职人员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这种强制信托规则,旨在防止不易被觉察的利益输送。

  由普通法和衡平法形成的政治信托法律制度不是统治者自上而下强加给他们的,是基于谈判妥协的生活与历史经验的产物,也塑造了健康的国民人格。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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