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通报26家寿险公司:产品备案存四大典型问题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5-24 01:39:39

摘要
5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各人身保险公司发布《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指出,在近期产品备案中存在四大典型问题,并通报了26家寿险公司。一家被此次通报的寿险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两年来银保监会强化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公司也顺应监管变化,强化保障型产

  5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对各人身保险公司发布《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指出,在近期产品备案中存在四大典型问题,并通报了26家寿险公司。

  一家被此次通报的寿险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近两年来银保监会强化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公司也顺应监管变化,强化保障型产品占比,推动公司产品结构转型并强化合规。

  近期产品备案

  存四大典型问题

  《通报》提到,人身险公司的产品备案存在产品材料、产品设计、条款表述、费率厘定这四大方面的问题。

  具体来看,产品材料方面存在三方面问题,《通报》指出:一是漏报、少报材料,如中信保诚(港股02378)某两全保险未报送产品费率表、瑞华健康某疾病保险未报送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二是报送材料内容不齐全,如国华(港股00370)人寿某医疗保险部分年龄无对应的保证续保费率;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如君龙人寿、北京人寿、中华人寿、工银安盛和复星联合健康等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产品备案材料。

  产品设计方面也存在四个维度的问题:一是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如某疾病保险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二是产品设计存在销售误导隐患,如人保寿险某重大疾病保险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使产品的第19年和第20年、第29年、第30年费率完全一致;三是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如和谐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其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不符合护理保险产品本意;四是产品设计雷同。

  而条款表述方面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条款表述前后不一或表述不清,如同方全球两款医疗保险产品,精算报告投保年龄限制与条款约定不一致;二是理赔约定不合理,如某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材料中要求除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此外,费率厘定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涉及中小险企:一是退保假设不合理,如某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二是交费期设计不科学,如和泰人寿等险企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存在2年期交费情形;三是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如三峡人寿等公司报送的某终身寿险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四是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如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

  除产品备案存各类问题外,《通报》提到,去年各人身保险公司对产品回溯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回溯内容不全面,部分公司仅对定价假设进行回溯,未对利润测试假设进行回溯;二是回溯分析不深入,部分公司在回溯报告中只是简单罗列结果或进行一般性文字描述,未对回溯发现的异常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三是回溯结果追踪力度不够,部分公司对回溯发现的实际赔付率持续大幅低于定价预期的情况未制定调整方案,对逆选择严重或赔付率远超定价预期的风险无解决方案,风险仍存在逐年扩大情形。

  产品开发不仅要合规

  更要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在产品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监管规定,切实履行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保险产品开发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也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产品定价应当审慎、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以形式上的合规掩饰实质上的违规。各公司应当对照通报的情况和问题,加大产品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管理效能,强化产品内控管理,规范产品宣传销售。

  银保监会同时提到,下一步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继续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持续追踪公司产品经营情况,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同时研究推进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加大媒体和公众监督力度。对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产品回溯工作走过场、产品开发设计违规或不符合精算原理,以及仍涉及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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