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托报告研究——内涵
摘要 目前,我国已迈入人口老龄化时期,“未备而老”问题引发各界关注。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虽广,但存在社会整体资金缺口大、压力大等问题,此外,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金在保障水平上也处于较低层次,难以满足高水平养老保障需求;作为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保险制度虽被视为社会养老
目前,我国已迈入人口老龄化时期,“未备而老”问题引发各界关注。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虽广,但存在社会整体资金缺口大、压力大等问题,此外,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金在保障水平上也处于较低层次,难以满足高水平养老保障需求;作为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保险制度虽被视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有益补充,但仍仅存在于少数大中型国有企业之中,实践推广有待进一步摸索。因此,作为第三支柱的家庭及个人养老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需要说明的是,仅靠储蓄养老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使用不同金融产品才能更高效地安排养老资产。从国际经验来看,除商业养老保险外,信托制度在家庭财富管理的独特优势也逐步凸现出来。其中,养老信托作为养老金融的子类,其拥有信托财产独立、信托收益确定与持续以及保障信托财产等金融特征,这较好契合了养老理财具有的未来性、保障性以及持续性等特点。因此,养老信托应当并能够成为应对老龄化挑战、发展养老金融产业的可行路径。
本课题分为六部分:养老信托的内涵;养老信托制度的优势;养老信托的主要产品;养老信托的境外发展经验;养老信托发展的趋势展望;养老信托的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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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信托的内涵
(一)养老信托的内涵
何谓养老信托?为界定清楚这个概念,首先要对信托的概念有清晰的认识。作为金融中的一个子类,根据《信托法》的界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养老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类型之一,理应具备信托的基本要素加之养老功能的发挥。因此,养老信托应是委托人(主要是老龄者)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养老目的而对养老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或为受益人提供全面养老服务的行为,或将财产或财产权用于养老产业的开发和建设的行为或安排(彭晓娟,2017)。也有学者将养老信托视为创新概念(尹隆,2014)。本文认为,养老信托首先属于事务型信托类别,其次它融合了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最后,养老信托实现了老龄者的资产管理及增值与日常身体照顾及医养的愿望。
(二)养老信托的特征
由于养老信托的信托行为包含委托和受托两部分,其核心在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处分养老财产以及提供养老服务。此外,养老信托和其他事务性信托关键区别在于养老服务,即除投资理财服务之外的“衣食住行医学乐”等“六老有产品”等综合养老服务。因此,养老信托的特征主要包括反映养老服务本质的综合性与长期性。
1.综合性
近年银监会提出和践行了信托业“八大业务”的制度框架建设,完善和加强信托的本源功能,支撑信托业向本源业务理性回归。根据八大业务分类,养老信托跨越财产信托、慈善信托以及事务信托等,根据受益人的归属、信托目的、法律立场以及存续期等多个角度来看,其同样表现出综合性。因此,养老信托是种综合性的信托。
2.长期性
关于养老信托的设立直至终止,根据老龄者的健康情况,其通常历时几十年。由于养老信托不仅可以存续于受益人(老龄人)的整个晚年时期(也可从中年延续至老年),还能够存续于指定的下一代。因此,养老信托表现出长期性特征,即延续到人的整个生命周期甚至直到代际叠加。
(三)养老信托的功能
关于信托在养老服务领域的作用机制,其主要是利用信托制度为养老需求者的利益(自益或他益)开展养老财产管理和养老服务。需要说明的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受托人的专业性既解决了老年人无力管理财产的问题,又保证了养老财产的安全,促进财产的充分利用与增值。具体来说,养老信托的功能包括:
(1)统筹管理功能。通过管理老龄受托人的养老金、提供“六老有”服务、代理投资理财并实现财富传承,从而实现安全托管委托人的财产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2)协助功能。受托人由于与老龄人建立了信托关系,故受老龄人委托与养老金管理公司、养老地产开放商、医疗服务商、养老服务供应商以及各种金融机构建立委托关系,自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养老金管理公司和老年公寓。
(3)完善养老产业功能。养老信托通过对养老产业进行投资,争取政府关于养老金融建设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借助信托平台整合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以打造养老产业链条,丰富养老产品功能,更好为安养老龄者提供优质服务。 张明玺,中信信托金融实验室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