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雷狂潮来袭,私募基金应如何面对危机
摘要 管理人登记备案方面收紧大门、清理门户由于私募行业管理机构众多,导致中基协监管力量难以覆盖全部管理机构,监管部门难以第一时间掌握私募管理机构违规行为,因此难以及时作出应对措施。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中基协也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监管手段、政策,再到具体的监管活动。其具体应对措施如下:1、严控存在关联方
管理人登记备案方面
收紧大门、清理门户
由于私募行业管理机构众多,导致中基协监管力量难以覆盖全部管理机构,监管部门难以第一时间掌握私募管理机构违规行为,因此难以及时作出应对措施。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中基协也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监管手段、政策,再到具体的监管活动。
其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严控存在关联方问题的机构申请私募管理人新设登记
2019年开始,中基协对新设登记机构的严格审核,控制私募行业的入口端,将行业准入门槛大幅提升,这一行为也是对过去几年私募行业过于宽松的准入门槛,导致行业机构野蛮生长问题的纠正。
2、严格限制集团化私募层级
中基协通过私募自查活动,通过自查机构的自查反馈,对私募行业集团化情况进行梳理、掌握。另一方面,对于现存的集团化私募重点监督,严控其违规行为发生,防范其发生连带风险。
3、加强舆情及大数据监测,及时掌握私募行业动态
对于中基协来说,即使现有监管队伍人数翻一番,也无法做到对全行业及时、准确的覆盖,那么就必须借助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的力量。一方面,中基协正尝试与相关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进行合作,就互联网有关私募行业的舆情进行监测,保障中基协能够第一时间掌握行业动态,实现对全行业的监管覆盖。另一方面,就汇总搜集的行业实时数据进行分析解读,重点排查网络上讨论热烈的私募行业问题,尤其是对可能引发投资者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及早介入、及早解决。
综上,在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方面,中基协一方面提供收紧新设端口,提升准入门槛,将资质较差的机构挡在行业门外。另一方面,通过重点监控集团化私募及利用大数据监测等手段,及早掌握私募行业动态,同时就不合规的私募管理人进行严厉处罚,将异常经营私募机构、未按时提交法律意见书私募机构、失联私募机构逐一剔除出私募行业,降低行业内管理机构数量,实现收紧大门,清理门户的目的。
私募基金备案方面
最严产品备案须知即将出台
在2019年年初,曾一度流传出最新私募产品备案须知的部分内容,其中如产品初始募集规模的规定、不同类别产品投向限制等内容,引发了私募行业的热议。这个传闻中史上最严产品备案须知也即将出台落地。
即将出台的私募产品备案须知将有如下几方面变化:
1、强化风险揭示书的作用
在过往私募产品相关协议中,风险揭示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这一文件内容,过往一直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对投资者风险警示的作用。因此,在未来出台的私募产品备案须知中,将重点提及风险揭示书的制作,可能要求私募管理人必须如实、准确将产品潜在风险告知投资者,并要求投资者知悉相关产品风险后,进行投资行为。
2、严禁规范先备案后募集行为,提高产品初始募集规模要求
过往先备案后募集的方式,是私募行业中的一条潜规则。这一行为存在,导致部分私募管理人利用中基协产品备案作为信用背书,进行基金产品的募集和宣传。因此,为应对这一潜在风险,在流传出的备案须知内容中,针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产品,设置不同的初始募集规模,基本都在千万以上。这一要求一旦落地,带给私募行业将是巨大的影响与冲击。一方面,中小私募基金募集端压力将进一步增大,一些募集能力较弱的私募机构将洗牌出局。另一方面,对私募行业的募集行为进行规范,私募机构不得利用中基协进行信用背书、违规宣传,要合法、合规、专业募集资金。
3、产品备案时将严格核查投资者情况,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
自从私募行业出现投资者群体性维权事件后,中基协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态度发生巨大的改变。因此,在即将出台的私募产品备案须知中,虽然在投资者人数上,仍可能按照过去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备案审核上,将严格监管投资者均为自然人的基金产品。
综上,在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方面,备案难的情况将进一步持续。中基协也将借由备案标准的提升,将一些募集能力、管理能力较弱的管理机构淘汰出市场。
监管体系方面
分类分层监管
对于一个管理机构超两万家,管理产品规模超13万亿的私募行业来说,只依靠中基协自律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必须要联合各方监管力量,构建起统一、协调、细致、完善的监管体系。
目前私募行业监管力量整合趋势如下:
1、协调中央与地方监管力量,强化彼此间配合度
中央层面的监管力量,主要是证监会的监管力量。而地方方面的监管力量,既有地方证监局的监管力量,又有地方金融办、工商部门、行政部门的监管力量。要完善对私募行业的监管,一方面,中央监管部门要起到统筹作用,明确监管思路,细化监管政策。
另一方面,地方监管力量要配合中央监管要求,就本辖区的私募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监管,落实相关监管政策,配合相关监管活动。
2、将自律监管与他律监管结合,充分发挥私募自查活动优势
从2018年9月发布第一轮私募自查活动后,截止2019年6月,已进行5轮私募自查活动,对近千家私募管理机构进行自查,自查要求从最初的15项内容逐步扩展到23项内容。自查的要求越发细化,自查的活动日益密集,自查强度日益增加,私募自查已成为中基协手中重要的监管利器。
3、建立从证监会行政监管到行业自律管理再到地方司法惩戒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在私募行业监管中,主要的三方力量便是证监会、中基协、地方监管部门。因此,要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必须将这三方力量进行联动,统一监管思路,明确监管方向,构建起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而这也是,接下来私募行业重要的监管趋势。
综上,在监管体系方面,各方监管力量要打破彼此界限、壁垒,真正实现监管的联动,构建起一个有效、快速、专业、细致的监管体系。
风险处置方面
明确标准,树立典型案例
前三个方面集中在风险的预防,而最后一个方面,便是风险该如何处置与应对。
针对当前私募风险处置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应对建议如下:
1、需出台全国性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办理意见,统一办案标准
非法集资案件处理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是,目前缺乏全国性的非吸、非集案子统一办案标准,各地对暴雷私募产品处置方式不一。因此,未来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处理标准将会出台,已改变目前各地标准不一的问题,推进各地暴雷私募处置进度。
2、需进一步完善《破产法》相关内容及破产执行体系
在私募管理机构暴雷后,紧跟着的程序便是企业破产程序。但就目前私募管理机构的破产程序、破产方式、破产管理等内容仍需进一步细化。同时就破产后续的执行体系,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确保在破产程序中,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权益,降低投资者损失。
3、应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并追究相关方失职责任
私募暴雷案件中,对于投资者维权行为,监管部门要做的不是堵截,而是疏导。要正确的引导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综上,在风险处置方面,监管机构需要更为主动,一方面要完善相关处置流程,统一处置标准。另一方面,要正确引导投资者进行维权活动,要疏导而不是堵截,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私募市场的稳定。
想要重振私募行业,需要这个行业中,从管理机构到从业者再到监管部门,大家齐心协力,来改变私募行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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