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强监管!银保监会新规有三大关注点

来源:券商中国 2019-10-19 00:31:00

摘要
(原标题:超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强监管!银保监会新规有三大关注点)超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来强监管。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并要求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

(原标题:超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强监管!银保监会新规有三大关注点)

超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来强监管。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并要求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设置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销售起点,并要求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

《通知》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通知》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散落在多项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现行监管规定,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办法》)第八十条所废止监管政策中涉及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规定,未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有序衔接。

2、《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另一方面,由于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通知》要求结构性存款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3、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一步,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剑指变相高息揽存工具,查处结构性存款不真实

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实际上,在《通知》发布之前,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就在逐渐强化对结构性存款的规范性发展。今年5月,银保监会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时要求,查处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9月6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要求杜绝“假结构”问题。该通知要求,各行应严把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审查关,及时停售存在设计不合规或“假结构”问题的产品,确保结构性存款真实嵌入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部分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并使存款人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整顿银行存在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国区总经理彭彦杰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当前结构性存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部分银行对这一产品结构设计的不规范及不合理,这实质上违背结构性存款的设计意图,成为银行变相高息揽存的工具。所有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交易对手及交易行为必须是真实的,而且还必须有完善的相关交易及人员管理压力测试等。再者,根据现行的规定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及其他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销售要求比照资管产品,未明文禁止不得承诺“保收益”

为杜绝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或者结构设计不合理的乱象,《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上述要求所明确的只有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才能发行结构性存款,无疑对大量城商行和农商行来说,短期内将失去结构性存款的发行资格。因为近两年尽管不少中小银行获得了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但这一资质多属于“基础类”而非“普通类”。

《通知》还对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提出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以及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等要求,明确提出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通知》要求,结构性存款的销售应当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例如,要求结构性存款销售要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同时,设置销售门槛,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或等值外币);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其销售行为要比照资管产品,但《通知》并未明文禁止银行在结构性存款销售中不能承诺“保收益”。

“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与衍生产品组合后的一种产品,其产品最终的收益或损失取决于嵌入的衍生产品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根据衍生产品的特点,银行若事前无法确定结构性存款的最终收益或损失,不应承诺‘保本’或‘保息’。当然,如果银行经过测算,事前能够确定衍生产品的收益,在产品合同中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测算结果向客户承诺‘保本’或‘保一定的收益’。”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泽对记者表示。

控制银行负债成本,推动贷款利率下降

2018年初,结构性存款规模迎来快速增长,今年2月达到 11.23 万亿元的峰值,此后逐渐下滑,但各月发行规模仍在10万亿元以上。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监测数据显示,9月结构性存款发行量为750 只,环比大幅增加36.36%,其中招行、农行、中行的发行量位居前三;平均预期收益率上限为 3.91%,环比下降 8个基点(BP),自 6 月份以来,结构性存款收益率下行趋势非常明显。

结构性存款因其收益率高于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被看作是银行高息揽存的工具。因此,《通知》的出台也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带动贷款实际利率的进一步下降。

民生银行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一峰表示,从结构性存款的定价情况看,结构性存款FTP主要以对应期限Shibor作为参考标的,综合考虑资金到期、同业对标等因素而定,在核心负债增长极度乏力的情况下,结构性存款定价具有较强刚性,目前国股结存价格保持在3.8%左右,平均久期为3-6个月,价格较年初有所走低,但这一价格水平仍远高于同期限的大额存款和同业存单价格,降幅也不及市场资金利率。

“在银行LPR报价中,资金成本占比超过70%。只有有效控制负债体系融资成本,才更有利于引导LPR下行。此次监管层对于结构性存款的规范,其中最重要目标是通过引导负债成本下行实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王一峰称,乐观估计下,若假设全部结构性存款均得到有效控制,广义“假结构”全面整改,则目前十万亿量级的结构性存款付息成本有望下降2.1%,能够明显推动银行体系负债成本下降超过10bp。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国区总经理彭彦杰对记者表示,《通知》的推出对市场和消费者而言是一重大利好。近几年,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市场发展很快,但也出现了一些良莠不齐的状况。《通知》是对现有监管政策的梳理和强调,体现出监管机构对此类产品的合理引导,鼓励资金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收益率和风险的组合更加合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意义上的存款或者理财并不相同,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评估自身的风险偏好,合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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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超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强监管!银保监会新规有三大关注点,还设置1万元销售起点和24小时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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