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扩张后 十万亿元结构性存款走向何处
摘要 资管新规落地近两年,体量庞大的银行理财不断调整。其中,结构性存款成为“新宠”,但在增长迅猛的同时,“假结构”也随之而来,背后涉及到刚兑、消费者权益保护、存款成本等问题。10月18日,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9月份央行
资管新规落地近两年,体量庞大的银行理财不断调整。其中,结构性存款成为“新宠”,但在增长迅猛的同时,“假结构”也随之而来,背后涉及到刚兑、消费者权益保护、存款成本等问题。
10月18日,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9月份央行中资大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资中小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估算,结构性存款规模超过10万亿元。如此体量的业务规范会对银行产生怎样影响,也是外界最为关心的。
在采访中,业内专家指出,此次《通知》内容更多是现有规定的梳理和归纳总结,而且再次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知情权,是对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有效补充,有益于整个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风险伴随高增长 结构性存款迎规范发展
根据银保监会给出的定义,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根据央行披露的数据,2017年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95万亿元,2018年末增长至9.62万亿元,同比增长38.42%,2018年8月、9月更是连续两月突破10万亿元规模。
增长的同时,结构性存款业务也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在收益方面,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应该取决于标的资产的表现。但在此前的检查中,北京银保监局发现,部分银行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证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成不可能触发事件,使其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成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此外,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指出,结构性存款的市场规模短期之内必然出现下滑,因为当下的结构性存款大多是没有复合金融衍生品的假结构性存款,或者是虚假宣传保本保息的“刚兑”性质的结构性存款。但长期看,由于居民对于多种理财方式的接受度提高,如果银行真的能够提高相应金融衍生品的配置能力,能够在打破刚兑的情况下迎来结构性存款市场的健康增长。各种形式的结构性存款的出现加大了商业银行体系的吸储成本,拉高了实体经济的利率水平,规范相应市场后实体融资成本有望下降。
监管促使“去伪存真”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另外,这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国普遍要求结构性存款在宣传销售中强调与一般性存款的差异,公平对待客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要求与资管产品基本相同。
此外,之前不少并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中小银行,通过委托具备资质的大型银行代理,“借道”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有业内人士表示,此类结构性存款在产品结构中本质上未嵌入金融衍生品,而是通过行内FTP(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变相达到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通过这种方式,中小银行达到了高息揽储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指出,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
“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只有普通类资格才可以发行结构性存款。”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指出,大量城商行和农商行最近几年刚刚申请到的衍生品资质都是基础类,这就意味着新申请衍生品资质这批银行无法发行结构性存款,但是未来通过逐步业务开展,可以向监管部门再次申请升级为普通类衍生品资质。也明确结构性存款内嵌衍生品,发售后属于非套期保值衍生品交易,和表内其他非套期保值加总的市场风险资本(标准法下)不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此外,《通知》还指出,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并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投资者保护是关键
孙海波指出,《通知》对真结构性存款影响不大,强化规范,防止误导销售。对资金面暂时也没有太大影响,长期看如果压缩大量假结构或者不具备普通类资质的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对中小银行群体压力更大一些。但整个银行群体资金面是中性的,实质上要防止高息揽储问题。
在整个调整过程中,投资者保护问题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业内人士提到,在国外,结构性存款的监管要点主要是对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和产品宣传上的信息充分披露。由于大多数银行没有充分披露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所以我国目前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也集中在宣传上。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出重拳。
而此次《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具体来看,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规销售。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利率市场化有待进一步深化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谈到“假结构性”存款大行其道的背景,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资管新规落地后,银行在揽储方面有较大压力,需要符合消费者过去习惯的产品来形成替代,所以就出现了宣传中保本保息的“假结构性”存款。
究其根本,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偏爱主要是因为存款竞争加剧,银行面临监管被迫收缩主动负债规模,其通过揽储增加一般性存款的需求越发强烈。而结构性存款计入银行存款口径,变相打破银行存款利率上限限制,可作为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替代品。
2015年以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之间的存款竞争日益加剧,资金成本呈上行趋势,银行净息差逐渐收窄。作为传统核心业务,存款是银行的核心负债,占银行负债来源约60%至80%。不过银行存款对于老百姓的吸引力正在下滑。目前,大部分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维持在2%水平上下,而相比存款利率,货币基金等的收益率甚至可以达到4%以上,优势明显。
存款之外,同业负债是近年来银行负债端的重要增量来源。不过,受系列同业业务监管措施的影响,2017年以来,银行同业存单发行量快速萎缩,同业负债规模告别高速增长阶段。
“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落地,会使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有更好抓手。”上述业内人士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