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业治理体系 维护投资者权益 遏制私募基金“集团化”趋向
摘要 创业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正迎来有利时机。证监会日前召开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提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发动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助推器”、优化资源配置的“催化剂”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被监管层置于更高的地位。
创业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正迎来有利时机。证监会日前召开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提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发动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助推器”、优化资源配置的“催化剂”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生力军”。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被监管层置于更高的地位。
在募资和投资都相对较难的2019年,如何让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在有效监管的同时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留出更大的发展空间,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成为管理层关注的重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会长洪磊日前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表示,中基协近期正在认真研究并于近期将推出《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类FOF投资尽职调查指引》,促进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倡导信义义务的行业文化。
制度创新改革规范行业发展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基金数量和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中基协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协会在登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4家,在备案基金77722只,管理资产规模达13.33万亿元。私募基金持有境内股票市值1.42万亿元,已接近公募基金股票持有规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股权的资产规模达到4.79万亿元。2016年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0.75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6.03万亿元。
据了解,从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响应商事改革和“双创”要求,严格限制行政审批事项,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实行“全口径”登记备案。2016年2月份之后,私募基金自律管理迈入系统化制度建构期。2017年12月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先后发布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迈入注册式发展和信用运用期。
行业规范的出台净化了整个行业生态。“以私募基金之名行民间融资之实、‘囤壳’‘倒壳’赌博之风以及经营范围存在严重利益冲突的登记申请被抑制,申请机构数量明显下降,但产品备案维持快速增长态势,机构持续展业率稳定在80%以上,行业生态得到净化,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发生大的系统性风险。”洪磊在今年9月份曾公开表示。
随着行业规范的出台和细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监管也更加细致。数据显示,自2017年年底至2019年6月底,依公告注销、依失联、异常经营等程序注销以及主动注销机构总计15100家;列入自律核查机构423家;要求592家异常经营机构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公示未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异常机构5829家;公示失联机构776家。组织5批次共计1761家管理人风险自查工作,已完成3批次共计1170家管理人自查情况总结处置,现场约谈110家问题机构。
“集团化”等侵害投资者利益问题突出
今年7月,科创板的落地给高科技企业的后续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同时,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了新的退出渠道。但是,行业内部仍有发展不规范的方面。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提出,当前行业仍存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的问题;一些机构合规意识不强,规范化运作水平不高;一些行业乱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风险事件频发。
洪磊曾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团化”的问题。具体案例中,一些基金下设若干个业务同质化管理人分别登记运营,或者要求有财政资金参与的基金产品普通合伙人(GP)和管理人“双落地”,形成基金管理人内部的纵向“集团化”,层级多达五六层,甚至八九层,不符合国资治理结构调整的方向,也抬高了投资人负担和资金成本。此外,还有一些存在业务冲突的横向集团化被限制登记备案后,部分实控人开始通过非股权关系的人际控制,形成复杂的股权代持网络,变相寻求类金融业务“集团化”。
洪磊表示,多种形态的“集团化”貌似符合自由市场精神,符合“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发展方向,但实质上并不符合基金的本质和基金管理人的专业道德要求,存在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等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巨大风险。行业自律应当对危害投资者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将应对此类风险的长效措施纳入行业治理体系。
此外,还有一些部分母基金和子基金关系不协调,利益冲突损害创新资本形成效率。部分母基金在向子基金出资或跟投的同时还进行直投,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挤占子基金发展空间;还有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出于业绩追求,与市场化母基金开展同质化业务,在盈利性高、回报快的成熟项目上形成过度竞争,挤占社会资本发展空间。
洪磊认为,政府引导基金应坚持和市场化母基金不一样的定位,更加关注具有长期重要性但投资风险过大而不被社会资本青睐的领域和项目,通过合理让利撬动社会资本进入,系统改善股权创投基金因选择偏好导致的投资领域集中、投资期限短、投资阶段偏后等缺陷,推动创新资本形成链条覆盖更广泛的创新创业群体。
“四个聚焦”指引行业高质量发展
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座谈会为PE/VC机构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要做到“四个聚焦”,一要聚焦服务实体,提高支持科技创新能力;二要聚焦投资主业,提升专业化水平,坚持长期投资理念,当好股权投资的“专门家”,切实为所投企业提供优质增值服务;三要聚焦风险防控,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募投管退”全过程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四要聚焦守信履约,培育积极健康的行业文化。
在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升专业化水平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应有示范效应。当前,部分政府引导基金考核机制不合理,市场化激励不足,治理机制不符合基金运作规律。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片面追求保值增值、要求在领导任期内完成业绩考核,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足,另外只能投资于偏后期阶段的项目,甚至购买理财产品,失去了创投市场资金补位和政策引导的功能。在政府引导基金的治理机制安排上,应从基金作为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工具的本源出发,强调对整个基金的考核而不是追溯单个项目的盈亏,更关注长远利益而不是短期绩效,在追求财务平衡的基础上对社会资本合理让利,与社会资本优势互补,激发股权创投活力。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还要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落实行业发展正当诉求。洪磊呼吁,应综合运用专业调解、法律援助、诉调对接、投诉与仲裁协作等方式提升纠纷事项办理时效,引导投资者理性、有效维权。发挥投诉事件线索功能,加强投诉与自律核查联动。推动机构、产品、人员全面落实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全行业共同努力,扎实做好合格投资者培育和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对私募基金认识水平。推动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化退出政策,积极做好创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服务,推动优化私募基金税收政策与征管环境。
相关链接:私募基金“集团化”问题
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集团化”经营趋势明显,同一实际控制人设立多家私募机构所形成的“集团化私募机构”往往管理规模庞大、涉及投资者众多,在行业中的重要性逐渐显现。但是,也有一些私募机构动机不纯,利用“集团化”造势,搭建“集团化”架构,营造出一种板块丰富、整体实力强、抗风险能力强的良好形象,进行非法集资。这类私募机构通常借“实力雄厚的大集团”之名,存在公司人员主要从事与私募基金不相关的活动、公司投资主管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公司宣传强调收益并弱化风险、管理混乱等问题。(整理: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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