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一个月查处27家 私募监管趋严
摘要 本报记者任威夏欣上海报道11月5日,浙江证监局再度对6家私募下发了监管函。在地方证监局中,浙江证监局近期监管力度加强,仅在最近的一个月内就对27家私募机构下发了监管警示函。此外,证监会于近日通报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通报中指出,此次检查发现,经过近几年的引导和发展,行业总体规范运作水平
本报记者 任威 夏欣 上海报道
11月5日,浙江证监局再度对6家私募下发了监管函。在地方证监局中,浙江证监局近期监管力度加强,仅在最近的一个月内就对27家私募机构下发了监管警示函。
此外,证监会于近日通报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通报中指出,此次检查发现,经过近几年的引导和发展,行业总体规范运作水平有所提升。同时,此次检查也发现部分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在好买财富研究总监曾令华看来,在资管行业,合规第一,业绩第二,规模第三。“合规是生与死,业绩是荣与枯,规模是两者做好之后的结果呈现。合规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合规风险加大
今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各证监局对497家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据悉,此次检查重点对交易合规性、流动性风险、非法集资风险,跨区域经营私募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业务隔离、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有效性、自融自担和利益冲突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部分私募机构仍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其中,部分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私募机构开展募新还旧、期限错配的“资金池”业务,偏离私募基金本源;部分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募集行为。
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表示,目前监管层的整顿是发展中的整顿,很有必要。“现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于涉及违规行为比较多令机构合规风险加大。随着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被淘汰。”
“在当前P2P相继爆雷的大背景下,确实有些私募基金打着合法私募基金的牌子干非法业务,因此监管层严格监管非常及时,绝不能让私募基金领域也像P2P一样乱象频出。”浙江引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忠光强调。
在日趋严格的监管下,很多违规操作的私募机构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对于我们而言,挑战在于如何应对日趋严格的监管,公司需要不断加强内控合规管理,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上海财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赖卫民直言。
监管函密集下发
通过检查,各证监局督促私募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优化组织架构、合规风控、财务管理等制度,宣传创投基金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在地方证监局中,以浙江证监局监管力度最强,在最近的一个月对27家私募下发了监管警示函。
11月5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博海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信诚业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业华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信业瑞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信业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嘉兴惠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家私募机构下发监管函。
记者梳理发现,私募机构所涉及违规问题多种多样。例如,部分基金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部分基金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级等。
近些年,随着监管的加强,上述问题已经大大减少。赖卫民称,在私募刚兴起的时候,此类问题层出不穷,这样的违规行为追根究底还是来源于利益的驱使,私募机构的利益诉求在于获取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人则同时会考虑风险与收益,对于部分风险、利益冲突等情况的隐瞒,有利于私募机构募集更大量的资金。
此外,记者注意到,多家私募存在部分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违规问题。。
赖卫民解释,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总体还是隐瞒标的资产的实际价值与可期收益,而采用一个更能吸引投资人的价值、收益率进行定价,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投资者很可能受到该非公允定价的影响,而做出不恰当的投资决策。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资金池业务。”柯荆民进一步解释,容易形成投资者刚性兑付预期,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另外,长时间借新债还旧债,形成宠氏骗局,易引发系统性经营风险。如果宠氏骗局败露,投资人将血本无归。
自去年资管新规发布后,监管层加强了对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资金池业务的打击力度。“这对私募受影响较大,这使得此前的资金池业务运作方式不再可行,但有一些遗留问题,还需要清理整顿。”柯荆民表示。
合规是底线
合规是私募基金的生命线。在私募基金经营过程中,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阶段,都要经历相应的合规问题。
柯荆民认为,私募机构应该从4个方面做好合规工作:
第一,在募集阶段,存在着比较大的刑事风险。因为募集的过程就是一种“集资”的过程,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概率很高。
第二,在投资阶段,要关注对赌条款的有效性问题。从“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到前几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对赌协议签订的相关规则,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公司和投资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但这也不是绝对的,随着司法实践,司法观念在不断地演进。所以,合规过程中要随时注意相关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演进。
第三,在管理运营阶段,主要是挪用基金资产和利益输送的问题。为防范此类风险,首先要理顺基金的法律关系,明确其信托性质。在各个基金之间建立“防火墙”,各个基金独立运行、自负风险,不能把甲基金的收益转移到乙基金,更不能挪用基金资产。
第四,基金退出阶段,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深圳就私募基金的退出制订了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则,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带来了法律不确定性的风险。没有制订退出规则的地方,私募基金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参考深圳的做法退出。
此外,赖卫民告诉记者,在公司的内部治理中,私募机构的合规经营离不开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及员工的合规意识,同时需要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还需要加强公司的内控合规管理,以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编辑:夏欣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