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的“松”与“紧”: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或扩大
摘要 时隔4年,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保险迎来新规!12月13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
时隔4年,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保险迎来新规!
12月13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在《办法》起草情况说明中表示。
《办法》共7章106条,内容包括总则、一般经营规则、保险公司业务规则、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银保监会同时强调,保险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
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
《办法》再次厘清了互联网保险定义。
根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同时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政策适用范围: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向投保人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厘清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销售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是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保险中介机构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该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产品承保公司的自营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销售产品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虽未提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概念,但其通过厘清本质,不同平台不同的功能定位,将第三方网络平台进一步细分为三类: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并对三类机构拟定了不同的监管规则。
《办法》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依法获得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合作机构除外。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委托相关合作机构开展营销宣传,保险从业人员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进行委托营销宣传。
但同时规定,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项新规将有利于真正想长期从事保险营销宣传的机构,但对个别抱有投机心理、谋求短期利益的机构和个人来说,将有一定约束作用。
不得为投保人在线代填投保单
“完蛋了,不能靠展业工具炒单、飞单了!”新规一出,不少代理人开始抱怨。
根据《办法》要求,未经投保人授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为投保人在线代填投保单。保险公司也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公司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同时,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准入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扩大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
《办法》还扩大了保险公司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
根据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
●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