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将至:强监管有“收”也有“放”

来源:金融时报 2019-12-18 07:46:01

摘要
时隔4年,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保险即将迎来新规。近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2015年发布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

  时隔4年,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保险即将迎来新规。近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2015年发布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也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相较于此前政策实施,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从30条增至106条,新增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征求意见稿》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平衡了强监管、防风险和促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二是兼顾了溯本源抓本质和管行为、管表象的理念;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和突出保险行业特色相结合;四是减少改革阵痛和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

  记者最新获悉,目前银保监会正酝酿制定保险中介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有望明年正式出炉。该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此次互联网保险新规的一种补充,会有一部分中介机构在分类评级后无缘互联网保险业务。

  准入门槛提升

  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底线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新规延续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这一底线,同时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这与促进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是相匹配的。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设置了八条一般“准入”条件,例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但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新规还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自营平台应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有效隔离;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最低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防护,至少应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并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

  此外,新规对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所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也将进一步抬高门槛。根据要求,保险机构风控建设方面要做的至少包括加强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等。

  很显然,上述管理制度建设的背后是与保险机构投入的人力、财力以及技术相关联。“要达到监管的上述多项要求,需要保险机构及其自营平台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基础,”有业内从业人士在向记者分析时举例说,仅前期采购设备的费用就需要花费数百万元,同时设备运维以及30人以上人力成本每月也需要上百万元,仅用户号码加密保护系统一项采购成本就已超过百万元。

  尽管新规提高了准入门槛,但也扩大了保险公司在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的范围。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等险种。

  重构“第三方平台”

  获得授权方可营销宣传

  记者注意到,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营销宣传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条件、销售行为边界和管理责任。尽管新规未提到“第三方网络平台”概念,但其通过厘清本质、不同平台不同的功能定位,将第三方网络平台进一步细分为三类: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并对三类机构拟订了不同的监管规则。

  在梳理中还可发现,新规对于提供纯技术支持和纯客户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仅有安全性要求,无其他特殊要求;而对有场景、流量优势,与保险机构合作进行营销宣传的平台,规定其参与保险活动仅限于作为“营销宣传平台”,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

  从具体要求看,《征求意见稿》对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了界定,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需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明确只能宣传不能销售,链接需跳转,客户信息不得截留。

  还应注意到,此次被监管非常重视的是营销宣传类机构。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第三方网络如果被保险机构授权进行营销宣传活动,其“活动范围”也是有限的。《征求意见稿》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新规同时要求,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项新规将有利于真正想长期从事保险营销宣传的机构,但对个别抱有投机心理、谋求短期利益的机构和个人来说,将有一定约束作用。

  违规成本加大

  最高可罚款百万元

  从银保监会公布的2019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总体情况来看,保险违法违规投诉同比激增近七成,互联网保险成重灾区。在涉嫌违法违规投诉中,众安在线、泰康在线、安心财险及易安财险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均在前列,合计收到投诉448件,占财险公司收到该项投诉的六成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第六章的法律责任共有14条,相较之前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多项违反监管规则的行为,处罚措施更加严厉。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介机构、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从业人员,全都要守规则。

  其中,新规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经营或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违反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涉及非法从事经纪代理业务和非法从事公估业务,将受到处罚和停业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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