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8-02-02 17:23:00
摘要 行政监管措施〔2017〕105号 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印章管理混乱,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二是北京营业部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项的
行政监管措施〔2017〕105号
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印章管理混乱,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二是北京营业部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三是苏州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二条、《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内部管控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呈请所在辖区证监局报送我会,我会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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