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2018-11-09 09:20:00

摘要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客户投诉事项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违规销售P2P金融产品的行为。2016年以来你公司存在未与北京恒泰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代销协议的情况下,代销其平台P2P金融产品的违规行为,如公准股份项目等。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管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客户投诉事项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违规销售P2P金融产品的行为。2016年以来你公司存在未与北京恒泰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代销协议的情况下,代销其平台P2P金融产品的违规行为,如公准股份项目等。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九条规定。

二、存在违规保证产品最低收益率的行为。2017年你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微信向客户北京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明确保证恒泰创富5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最低收益率,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提示客户签署《恒泰创富5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上述问题表明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较为混乱,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责令你公司在11月20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11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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