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备案新规发布:39条细则护航、 5类不予备案
摘要 原标题:私募备案新规发布:39条细则护航、5类不予备案来源:第一财经日报12月23日晚间,备受市场与行业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下称《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对私募基金一直以来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悬而未决的老问题做出了清晰说明。“用了1年半的时间起草,综合考虑了行业业
原标题:私募备案新规发布:39条细则护航、 5类不予备案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12月23日晚间,备受市场与行业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下称《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对私募基金一直以来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悬而未决的老问题做出了清晰说明。
“用了1年半的时间起草,综合考虑了行业业务发展现状和规律,充分采纳了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托管行等各方面的意见,做了适当调整,让行业回归本源,同时又做到规范运作。第一次告诉市场,私募基金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向第一财经表示。
《备案须知(2019版)》共计三十九条,相比2018版,主要变动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二是厘清了管理人、托管人职责;三是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四是明确募集完毕概念;五是规范了基金封闭运作及例外情形;六是设置基金存续期限要求;七是细化了投资运作要求;八是从严规范关联交易;九是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作出了差异化的规定。
完善监管标准
2013年6月,《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统一规范、2014年2月,协会实施登记备案以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11月底,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规模达到13.74万亿。
但需要看到的是,伴随着私募行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形态和新风险又不断涌现。一是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面临巨大的外溢性风险敞口;二是私募行业通道化现象加剧;三是私募基金“老壳新用”等规避监管要求情形多有发生。
“此外,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按照资管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8版)》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基金业协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根据《备案须知(2019版)》,私募基金不应该是借(存)贷活动,具体来看是5类不予备案: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者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等情形都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的范围;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以及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与此同时,基金业协会也强调,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值得一提的是,《备案须知(2019版)》新增条款较多,因此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了过渡期。具体来看,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 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约束扩募倍数
尽管2018年1月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8版)》,针对明基实贷、风险揭示缺失等在私募基金行业较为集中且长期存在的行为作出了限制和规范,但基金募集、投资、治理等环节中的老问题仍未得到全面、有效解决,部分私募基金偏离了投资的本质,从事接(存)贷等“伪私募”业务,规模和风险急剧增加。
“2018年版的私募备案须知对私募范围作了一定说明,但后来我们发现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的变种,伪私募,先备后募,还有就是关联交易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出现。”上述接近基金业协会人士称,比如备案200万,但实际募了1个亿,因此2019版备案须知对“备小募大”或“先备后募”等情况作了说明和规范。
第一财经也注意到,《备案须知(2019版)》中提出了“募集完毕”的概念: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特别需要看到的是,《备案须知(2019版)》对封闭运作做出安排,即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但若同时满足5个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这五个条件是,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以及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通过倍数的约束,规范了初始200万最后实际募1个亿的行为。但同时,封闭运作的要求也这一点满足了扩募的诉求,而且扩募的要求并没有那么高。按照现在扩募要求,备案1个亿,可以达到4个亿,像社保基金、资管机构资金等扩募倍数是足够的。”一家私募基金高管也表示。
另外,《备案须知(2019版)》专门强调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针对管理人通道化、多管理人职责混乱、个别管理人从事非私募业务等现象,从管理人数量、专业化运营、管理职责不得转委托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托管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义务。
“备案须知的发布对行业的规范运作有帮助。一定程度上,对托管人角色规范运作给出了清晰的指导。”某私募基金托管机构负责人则告诉第一财经。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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