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证券承销项目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

来源:新浪财经 2019-11-11 10:32: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11月1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彬、杭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物产”或“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非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2018年2月8日取得无异议函。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

新浪财经讯 11月1日,天津证监局披露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彬、杭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物产”或“发行人”)于2017年12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非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2018年2月8日取得无异议函。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19年1月,浩通物产分别发行了“18浩通01”“18浩通02”“19浩通01”三期公司债券,共募集资金16.29亿元,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浩通物产发行上述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

经查,公司及分管副总裁杨彬、项目负责人杭宇在尽职调查、承销及受托管理期间存在如下问题:

一、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发行人财务数据存在的虚假记载

浩通物产每月末将部分资产科目与部分负债科目进行对冲,并于下月初进行还原,以此调低资产负债率,导致浩通物产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报送及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未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公司,以及时任分管副总裁杨彬、项目负责人杭宇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对获取的发行人财务数据保持合理的执业谨慎,未能发现上述虚假记载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2019年7月初,媒体报道浩通物产发生融资租赁租金逾期,经查发行人在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共发生11笔债务逾期,单笔金额均超过1,000万元,合计金额81,786.42万元,对此浩通物产均未及时披露。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保持合理的执业谨慎,在媒体已对发行人债务逾期情况作出相关报道后,未进行充分、深入核查,未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二)2019年3月底以来,浩通物产公司债券担保方的经营、财务及信用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浩通物产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要变化。对此,浩通物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就该重大变化对债券偿付的影响进行公告。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未保持合理的执业谨慎,未就公司债券担保人的重大变化情况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受托管理协议》第四条、第七条约定的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分管副总裁杨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杭宇。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杨彬、杭宇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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