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 开源证券经理被罚324万元
摘要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继11月20日证监会公布对浙商证券金瑜违法买卖股票的处罚后,近日又出现类似罚单。北京证监局公布对开源证券蒋东波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蒋东波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母亲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盈利64.86万元,北京证监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86万元、处以2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继11月20日证监会公布对浙商证券金瑜违法买卖股票的处罚后,近日又出现类似罚单。北京证监局公布对开源证券蒋东波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蒋东波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母亲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盈利64.86万元,北京证监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86万元、处以259.45万元罚款的处罚,罚没合计324.31万元。
券商固收部门经理用母亲账户炒股 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转手多次
蒋东波2015年8月14日至调查日任开源证券固定收益部部门经理。在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间,蒋东波利用其母亲“张某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该证券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于蒋东波,蒋东波先后转入该证券账户共606.9万元,并通过手机号码操作该账户,买卖“百川能源”等14只股票,交易金额1985.58万元,盈利64.86万元。
蒋东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构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蒋东波的申辩意见主要是关于证券账户实际所有人的认定,主要围绕手机号码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蒋东波提出,操作“张某兰”账户的手机号码不是由其使用,而是为其弟弟蒋某洋使用,“张某兰”证券账户由其弟弟蒋某江、蒋某洋操作使用。另外,蒋东波称“张某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蒋某江。2016年10月25日转入“张某兰”证券账户的300万元由蒋某江汇入,为蒋东波借给蒋某江用于买房;2016年11月1日转入“张某兰”证券账户的306.9万元虽由蒋东波汇入,但为归还蒋某江借款。
北京证监局认为,蒋东波使用该手机号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蒋东波在公司系统及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中登记的手机号码均为此号码。
关于“张某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有银行卡资金流水记录作为证据。第一笔300万元来源于蒋东波的工资卡账户,蒋东波先转出300万元至弟弟蒋某江建设银行账户,经张某兰建设银行三方存管账户后转入“张某兰”资金账户。
第二笔307万元资金,则是在弟弟蒋某江和蒋东波的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转手多次。蒋某江分13次将195.3万元巨额现金存入其某银行账户中,此后从此账户支取190万元现金存入其第二个账户,还存入第二个账户现金43万元。此后,蒋某江从第二个账户现金支取230万元,存入第三个账户;此后又将77万分4次现金存入第三个账户,共计存入307万元。蒋某江将这307万元转给蒋东波后,蒋东波也经历了两个银行账户的转账,才最终转至张某兰账户。在307万资金转出仅1个月后,蒋某江的第三个账户就销户。
北京证监局表示,307万元资金在从蒋某江账户划转至蒋东波账户之前全部是现金存入或支取,金额巨大,时间高度集中,流转异常。虽然上述现金存取款的办理人记载为蒋某江,但其未举证现金来源,且最终归属蒋东波账户,并由蒋东波通过手机号码操作转入“张某兰”资金账户。蒋东波控制、使用、操作上述资金,利用“张某兰”证券账户交易“百川能源”等股票,足以认定蒋东波为“张某兰”证券账户涉案期间的实际所有人。
最终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蒋东波违法所得64.86万元,并处以259.45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今年证监会已开6张罚单
不久前证监会刚公布一则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处罚。不过,该案中当事人没有那么幸运,违规炒股两年多,交易额超2千万元,不仅没有盈利,最终还被处以罚款。
时任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金瑜,利用亲属黎某亚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7日期间,金瑜实际控制并使用“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206.40万元,其中买入金额1104.42万元,卖出金额1101.98万元,亏损2.99万元。证监会决定,对金瑜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事实上,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一直都处于监管红线。今年以来,据新京报记者统计,仅证监会就发出了6张针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罚款金额最高达千万,另外各地证监局也有相关罚单。
今年以来罚款金额最大的是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宏文一案,辛宏文操作母亲证券账户,三年时间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0022.85万元,累计卖出获利1098.73万元,余股账面亏损4.79万元,合计获利1093.93万元。证监会责令辛宏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辛宏文违法所得1093.93万元,并处以1093.93万元的罚款。
然而,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否应该一刀切禁止,业界仍存在一定争议。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拥有一定信息优势,可能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也有一定正当的个人投资需求,并且并非所有证券从业人员都能接触到内幕信息。
中国银河证券法律合规部刘俊成曾发文表示,目前行业对证券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的管理措施,主要围绕落实《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禁止股票投资的规定展开。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管理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利益冲突。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优点在于设立了简单明了的行动指引,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复杂,这样的立法往往容易脱离预设目标,增加监管成本。他建议,明确敏感信息的界定标准,建立多层次的敏感信息管控体系。对证券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侵占公司、客户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敏感信息”管理,平衡从业人员个人与所属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才是证券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管理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