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8-02-09 17:38:00

摘要
行政监管措施〔2017〕116号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管理的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存在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合理估值的情形,具有“资金池”性质,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

行政监管措施〔2017〕116号

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存在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合理估值的情形,具有资金池性质,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于20182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呈请所在辖区证监局报送我会,我会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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