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联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8-01-26 13:13:00
摘要 行政监管措施〔2017〕93号华联期货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严格依法审查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聘任的独立董事不具备任职条件,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二是你公司现有的风控能力不能实现盘中
行政监管措施〔2017〕93号
华联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严格依法审查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聘任的独立董事不具备任职条件,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六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二是你公司现有的风控能力不能实现盘中实时合并风控,导致你公司发行的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盘中合并风控措施,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呈请所在辖区证监局报送我会,我会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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