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监会 2018-02-09 11:04:00

摘要
行政监管措施〔2017〕112号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在合同到期前新增净申购规模的违规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行政监管措施〔2017〕112号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在合同到期前新增净申购规模的违规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于20182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呈请所在辖区证监局报送我会,我会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28日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