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固收部吴春江违规炒股及内幕交易 被罚款5万

来源:和讯网 2017-01-16 11:33:00

摘要
东吴证券固收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吴春江违规炒股及内幕交易和讯股票消息近日,青海证监局公告一起从业人员炒股以及内幕交易被处罚的公告。公告显示,吴春江为东吴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自2014年11月17日开户起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陈孟华账户交易“中国国旅(601888)”、“东吴证券”、“园区

东吴证券固收部吴春江违规炒股及内幕交易 被罚款5万

  东吴证券固收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吴春江违规炒股及内幕交易

  和讯股票消息 近日,青海证监局公告一起从业人员炒股以及内幕交易被处罚的公告。公告显示,吴春江为东吴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自2014年11月17日开户起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陈孟华账户交易“中国国旅(601888)”、“东吴证券”、“园区设计”等33只股票,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辽宁成大(600739)”7700股。吴春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陈孟华作为2014年园区设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告知其配偶吴春江并建议吴春江买入“园区设计”,吴春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吴春江、陈孟华两人处以5万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青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当事人:陈孟华,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琼姬路。

  吴春江,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苏州市琼姬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孟华、吴春江涉嫌内幕交易“园区设计”、吴春江涉嫌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孟华、吴春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孟华作为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告知其配偶吴春江并建议吴春江买入“园区设计”,吴春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六条“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吴春江为东吴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自2014年11月17日开户起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陈孟华账户交易“中国国旅”、“东吴证券”、“园区设计”等33只股票,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辽宁成大”7700股。吴春江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吴春江、陈孟华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青海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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