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虚假代理人保寿险业务 可回溯制度出问题收监管200万罚单
摘要 3月18日,银保监会对农业银行(行情601288,诊股)开出200万罚单。经查,农业银行代理人保寿险保险业务,存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农业银行河南省安阳县支行、巩义市支行、平顶山湛河支行代理的人保寿险涉及
3月18日,银保监会对农业银行(601288,诊股)开出200万罚单。经查,农业银行代理人保寿险保险业务,存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等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农业银行河南省安阳县支行、巩义市支行、平顶山湛河支行代理的人保寿险涉及可回溯的保险业务存在虚假代理业务行为。银保监会表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农业银行共计罚款200万元。其中,农业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3家支行罚款共计150万元。
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银行(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农业银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农业银行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农业银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一)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
农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一是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单等相关文书材料,视频中无消费者签字过程;二是销售人员未出示展业证或身份证明;三是销售人员未向投保人宣读或未完整宣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四是销售人员未提醒消费者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及不如实填写的后果;五是销售人员未介绍产品责任等基本信息;六是销售人员未在镜头前清晰展示投保单等相关文书材料,视频中未清晰展示消费者签名。
(二)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
一是制度落实文件制定滞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于2017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农业银行于2017年11月根据原银监会相关规定修订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销售专区及录音录像管理办法》,但其中对涉及保险业务的可回溯要求几乎未作明确规定。直到2018年9月,农业银行才修订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及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对保险业务营销关键环节、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时间等相关方面制度进行了完善。二是未将可回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总行统一制定的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三是质检结果与保险公司交互不足。农业银行代销保险业务的可回溯视频质检工作由农业银行自行开展,质检结果由一级分行反馈给合作保险公司的省级机构。总行对相关情况缺乏掌握。
(三)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
2018年1月至10月,农业银行代理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保险业务中,农业银行自行抽查质检2814件,不合格184件,其中补录后合格151件,最终不合格33件。有1976件向人保寿险反馈了质检结果。
二、虚假代理业务
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农业银行平顶山湛河支行代理的人保寿险涉及可回溯的保险业务,未通过农业银行系统录制可回溯视频,均由人保寿险销售人员录制可回溯视频并由人保寿险质检。上述业务在人保寿险核心业务系统中录入的保单销售人员为人保寿险销售人员,经办人员为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农业银行将上述业务作为自己代理渠道业务收取了手续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可回溯视频材料、手续费收入凭证等证据证明。
农业银行总行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一是可回溯制度执行问题、质检结果与保险公司交互不足问题、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问题均属于部分机构执行不到位。总行按监管要求制定了相关规定,但下级机构销售人员未按总行规定执行。二是农业银行在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后,于2017年11月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销售专区及录音录像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7〕142号),于2018年1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农银机构〔2018〕4号),于2018年9月再次修订印发了《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及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8〕161号),制度修订及时。三是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各级经营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总行不直接考核营销人员的绩效,仅对下级机构进行考核,以此方式将可回溯管理制度落实要求传导到具体营销人员。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行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上述“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并非个例,检查组抽查了农业银行5家下级机构,均查实存在上述情况,表明问题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并非仅仅属于“部分机构执行不到位”,其根源是总行对下级机构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不重视、不作为,没有切实履行总行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应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承担管理责任。二是经查,农业银行2017年11月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销售专区及录音录像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7〕142号)及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农银机构〔2018〕4号)中,对涉及保险业务的可回溯要求几乎未作明确规定,未按我会相关要求及时对保险业务营销关键环节、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时间等相关方面制度进行完善。三是对人员考核不仅限于一线销售人员,还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公司均未制定相关考核机制。因此,我会对农业银行总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从轻处罚:上述事实实际为其营销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并非虚假代理业务。一是其购买的摄像头与“双录”系统不匹配导致无法对银保业务进行正常双录;二是相关投保人年龄超规定上限,无法在银保系统中直接出单,但投保人有投保意愿,因此邀请人保寿险销售人员前来银行网点进行双录出单;三是基层员工对业务操作规范和双录要求理解不透;四是上述相关保单经人保寿险确认为银行代理业务,已向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划转代理手续费;五是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积极开展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没有发生实质性风险。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双录设备与系统不匹配及系统无法对超龄客户直接出单不应作为虚假代理业务的理由;二是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原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要求,超龄投保人应由保险公司出单,不得通过银行代理现场出单;三是不应以“基层员工对业务操作规范和双录要求理解不透”作为非虚假代理业务的理由;四是上述业务由人保寿险销售人员录制可回溯视频并由人保寿险质检,在系统中被确认为银行代理业务并由人保寿险支付代理手续费,虚假代理业务的事实清楚无误;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整改、及时采取措施”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我会对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从轻处罚:一是相关投保人年龄超规定上限,无法在银保系统中直接出单,但投保人有强烈投保意愿,因此邀请人保寿险销售人员前来银行网点进行双录出单,银行销售人员无主观恶意;二是对于上述业务,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拟退还收取人保寿险该笔手续费。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上述业务由人保寿险销售人员录制可回溯视频并由人保寿险质检,在系统中被确认为银行代理业务并由人保寿险支付代理手续费,虚假代理业务的事实清楚无误,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补充说明与事实确认书中描述无实质性差异;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拟退还手续费”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我会对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农业银行平顶山湛河支行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从轻处罚:一是网点话筒录音设备回声大,效果不清晰,不能正常使用;二是相关投保人年龄超规定上限,无法在银保系统中直接出单,但投保人有强烈投保意愿,因此由银行工作人员陪同客户前往人保寿险网点,由人保寿险销售人员进行双录出单;三是农业银行平顶山湛河支行现拟返还人保寿险手续费。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双录设备问题不应作为其虚假代理业务的理由;二是上述业务由人保寿险销售人员在人保寿险网点现场录制可回溯视频并由人保寿险质检,在系统中被确认为银行代理业务并由人保寿险支付代理手续费,虚假代理业务的事实清楚无误,农业银行平顶山湛河支行补充说明与事实确认书中描述无实质性差异;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拟退还手续费”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我会对农业银行平顶山湛河支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可回溯资料不符合监管规定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我会决定对农业银行总行罚款50万元。
上述虚假代理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罚款50万元,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罚款50万元,农业银行平顶山湛河支行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