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中恒汇志质押中安消融资6亿 万和证券艰难讨债

来源:新浪财经 2019-07-23 17:20:00

摘要
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万和证券与中安消第一大股东中恒汇志的回购合同纠纷判决书。中恒汇志将4049.8万股中安消限售股质押于万和证券获得6.1亿元的融资款,合同生效半年后质押标的履约保障比例跌至平仓线下,中恒汇志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补充保证金导致违约。万和证券开启了追债之旅。质押半年跌破平仓线

新浪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万和证券与中安消第一大股东中恒汇志的回购合同纠纷判决书。中恒汇志将4049.8万股中安消限售股质押于万和证券获得6.1亿元的融资款,合同生效半年后质押标的履约保障比例跌至平仓线下,中恒汇志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补充保证金导致违约。万和证券开启了追债之旅。

大股东中恒汇志质押中安消融资6亿 万和证券艰难讨债

质押半年跌破平仓线中恒汇志未补保证金致违约

2016年11月22日,万和证券与中恒汇志签订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与股票质押回购书。协议特别事项载明,万和证券作为管理人身份代表四川信托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

当日,中恒汇志与万和证券进行了两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交易标的为中安消限售股,对应的初始金额分别为2.3亿元和3.79亿元,股票股数分别为1530.6万股和2519.2万股。合同约定融资回购利率7.69%,利息支付日为每年3、6、9、12月的20日,购回交易日均为2018年11月22日。履约保障比例的风险线为120%,最低线为110%。

双方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线110%,中恒汇志未能及时补充交易保证金或中安消存在退市风险等,万和证券有权要求中恒汇志在2个交易日内回购。

在签订合同后,万和证券将总计6.1亿元交易款项支付给了中恒汇志。

同日,万和证券与中恒汇安世纪控制人涂国身签署保证合同,涂国身为中恒汇志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6年12月12日收盘,中恒汇志质押的中安消两笔合约履约保障比均低于120%的风险线,万和证券向协议规定联系人赵某发送风险通知书,请中恒汇志关注履约保障比例变化,做好补充质押、提前购回或补充保证金的准备。

2017年5月31日收盘后,两笔合约履约保障比例跌破最低线,万和证券再次向赵某发送了风险通知书,要求中恒汇志及时采取履约保障措施提高履约保障比例。但中恒汇志收到未能采取措施,构成违约。

在此期间,中恒汇志曾两次向万和证券支付融资利息。

大股东中恒汇志质押中安消融资6亿 万和证券艰难讨债

值得关注的是,中恒汇志在案涉中安消限售期到期前,经中恒汇志向上交所申请,限售流通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万和证券追讨本息6.8亿法院支持部分请求

面对上述违约事实,万和证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中恒汇志向万和证券提前偿还融资款6.1亿元及利息约1182.36万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利率按照年利率7.6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中恒汇志支付违约金约5703.5万元(截止2017年6月30日,违约金以未偿还融资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3、万和证券对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消4049.8万股及孽息享有质权,并对上述股票及孽息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4、涂国身按照担保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中恒汇志、涂国身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万和证券实现债权所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中恒汇志认为,万和证券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万和证券为定向资管计划通道,实际资金融出方为四川信托。因此,万和证券不承担实体权利义务,无权要求中恒汇志提前偿还本息及孽息等。同时,在未按照协议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股票并优先受偿前,万和证券无权要求中恒汇志承担提前还款等责任,协议中也并未对此作出规定。

中恒汇志表示本案中的标的质押股为限售股,最早解禁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在解限日之前的标的股票无法进行买卖,无市场交易价格。而风险线及最低线均是按照流通股价格计算的,无法适用于限售股。因此万和证券主张中恒汇志提前购回的条件约定无效,应以协议明确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为准。

除此之外,中恒汇志认为利息应以约定回购交易日2018年11月22日为计算基准。万和证券要求中恒汇志自2016年12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叠加利息,实际利率高达25.94%,法院应按照实际损失调低违约金。

中恒汇志主张合同中并未约定万和证券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中恒汇志承担,因此此项费用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资金融出方是四川信托的信托计划,但万和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受四川信托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恒汇志及涂国身签订合同,万和证券有权向中恒汇志提出诉讼。

由于中恒汇志违约行为属实,万和证券有权要求其提前购回质押股票清偿融资款6.1亿元。2016年12月15日,中恒汇志违约行为成立,自该日起,中恒汇志按未还款金额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符合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但利息方面,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万和证券已对涉案股票进行质押登记,因此依法享有质权。在涂国身保证期内,万和证券提起诉讼,涂国身对中恒汇志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合同列明中恒汇志违约应赔偿万和证券据此遭受的一切费用,但万和证券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律师费凭证,故法院对不予支持。

在本息方面,中恒汇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和证券支付本金6.1亿元及利息(利息以融资款本金6.1亿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年利率7.69%)、违约金(违约金以融资款本金6.1亿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已偿付利息359.85万元和1156.66万元予以抵扣)。

案件受理费343.6万元由中恒汇志、涂国身承担309.25万元,万和证券承担3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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