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要不要”到“怎么管”,关于网络互助的七个终极讨论
摘要 编者的话作为近两年最火热的互联网保险保障领域,网络互助吸引了保险圈内外太多的目光。有赞誉者,有指摘者,但它最大的问题无疑就是身份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的江湖地位,合法与非法间步步惊心。这一次,合法身份在即。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指出鼓励医疗互助的规范
编者的话
作为近两年最火热的互联网保险保障领域,网络互助吸引了保险圈内外太多的目光。有赞誉者,有指摘者,但它最大的问题无疑就是身份问题,一直未有明确的江湖地位,合法与非法间步步惊心。
这一次,合法身份在即。
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指出鼓励医疗互助的规范发展。
随后蚂蚁金服牵头先后发布了《网络互助白皮书》、《大病互助团体标准》,各地金融政策研究机构及协会也在积极推动行业合规标准、自律公约和监管框架的相关建议。
加之年初已有保险巨头入场网络互助,另有其他巨头拭目以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借由互联网技术成长而起的网络互助展现出旺盛生命力的背后,又到了一个关键转折期,甚至可以说是最关键的时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值得思考和总结。
《今日保》始终认为网络互助、互联网保险、传统保险间的结合将充满想象,但这一步如何走、怎么走,决定着网络互助的未来。
本文作者壁虎互助创始人李海博,系统性的回答了现阶段网络互助面对的问题,并对未来走势做出了专业判断。
作为中国网络互助市场的先行者之一,李海博对网络互助、相互保险均有着深入系统的思考,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认为网络互助历经三次大讨论后,在全新的背景下,互助的存在成为客观事实,社会正面作用已经被正视,风险暴露相对充分,监管对象也发生了本质改变。与之对应的是讨论语境也将从原来的“是什么”、“要不要”,改换为“会如何”、“怎么管”。
基于此衍生出七个事关网络互助未来走势的核心问题,可视之为网络互助的终极讨论。
注释:本文非学术文章,行文风格比较直截了当,确保观点明确和事实清楚,其中存在的“指名道姓”均为中性设定,也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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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回顾三次历史性讨论
再看中国网络互助,迈向第四次大讨论
网络互助正式发端于2014年末和2015年初,历史上一共经历了三次大的讨论。
第一次是在2015年10月,当时的争论焦点为互助是不是保险,互助模式是否可以存续,以及互助业务有什么经营风险。彼时监管举措是发布了《关于网络互助的风险提示》,划定了“‘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警惕以相互保险名义骗取钱款”等四条红线,我本人除了参与一般性讨论之外,最主要的是在财新周刊发表了《关于网络互助的监管建议》。
第二次是在2016年10月,当时金融监管形势已经趋严,互助业务模式面临着生死考验,当时的争论在于网络互助到底是否应该存在,讨论深度也大大提升,当时的监管举措是对全国的互助平台进行排查,并依据四条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分类。
我本人发表了《网络互助九论》:
论网络互助的组织形态和契约本质
论网络互助的内生动力
论缴足制与摊销制
论互助公司到底是不是实际代理人
论大众抑或小众
论规模焦虑和规模恐惧
论民主治理、代理人和监管
论网络互助到底是不是互助保险
论网络互助的终极归宿
全方位阐述了互助的逻辑,以及监管和学界所关心的若干问题。同年11月草拟了《网络互助自律公约》,并于人大保险研究所组织的网络互助高端论坛上促成9家主流平台的共同签署。
第三次是在2018年11月,主要背景是蚂蚁相互宝上线引起的行业震动,当时的争论在于相互宝到底是否应该以保险的形式存在,其监管和法理基础,以及互助业务未来的行业定位。当时的监管结论是责令相互宝与保险分离,并对原相互保客户进行转移。我主要发表了两篇文章,一是《网络互助还是团体重疾险,相互保命运的终极推演》,二是《从相互保事件看金融监管逻辑》,其中全面回顾了中国网络互助及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并提出了监管导向的建议。
历史上的三次讨论分别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标志事件:
第一次的触发事件是夸克联盟做了涉车的互助业务,引发了监管对财险主体业务监管逻辑的忧虑;
第二次是资本潮,互助平台数量大爆发,引发了监管关于对象规模化和可控性的焦虑;
第三次是巨头入场,引发了保险与互助的运营逻辑和主体关系的争议。
现在是第四次讨论,其主要动因是各大互联网平台几乎都做了互助业务,存量及预期会员规模也以亿计量,互助的存在成为客观事实,其社会正面作用已经被正视,风险暴露相对充分,监管对象也发生了本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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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还是弱监管
业务特点和天然属性决定走向强监管
创新永远是前置于监管措施的,中国经济的活力也来源于对创新业务的包容性,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以贯之的传统,创业者需要自行把握规则突破的尺度、节奏,当然也赌上违法违规的风险。同样作为创业者,我最大的心得就是“初衷是否持正”,这需要对商业逻辑和本质的深刻理解,同时也需要有对监管环境包容度的准确感知。
过去的5年多来,监管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监管对象的权属问题,因为互助既具备“类保险”的属性,同时也具备慈善定义的“互益组织”属性,因此应该归位于保险监管还是民政监管是最初的课题。?
“网络互助在现有监管框架内不是保险,但其模式符合保险原理”,这是我一贯的观点,“现在不是保险,但最终将与保险融合”也是对互助模式发展的终极结论,我想这个看法在社会各界已经存在基本的共识,因此未来的互助归属于金融监管体系应该不再有大的争议。
实际上在过去的5年,民政监管几乎从未触碰过互助的议题(但是对个人大病筹款监管责无旁贷),而彼时的保监会则一直采取窗口指导的形式确保对互助业务风险进行了解和掌控。
归属金融监管后面临的第二个课题是强监管或是弱监管,强监管就是由银保监会直接发牌准入,弱监管由各地方金融局具体管理。
我的意见是应该推动强监管:
第一是由网络互助的业务特点决定的,基本上都是会员遍布全国,地方金融局处理跨区域业务监管时常力有不逮;
第二是网络互助的天然属性决定的,它与保险业务的交织、融合以及演化将越来越深入,统一的监管政策、执行标准、信息掌控无论是对于业务规范还是创新扶植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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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与保险的关系
降成本、促创新、提效率,互助可赋能保险
关于互助模式的社会意义已经在各方的报告和白皮书中有了充分的阐释,因此本文不再赘述。重点来谈一下网络互助对保险业的影响,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互助将会降低保障型产品的成本。这是由于互助会员牺牲了刚性赔付承诺保证、互联网平台放弃了渠道利益、创业公司更低成本的高效运营、风险投资补贴启动期运营成本四个主要因素共同促成的。因此主流的大病互助产品,其附加管理费一般不超过10%,而商业保险难以达到。
这对传统保险业有两方面影响:
一是因为成本优势,它对消费性保险存在着冲击的可能,但同时会扩大整体的覆盖;
二是由于它的自身缺陷给商业保险留存了升级空间,成为保险业务的教育工具和前置补充。
从实践来看,第二点作用已经有突出的显现。各大互联网平台上线互助的主要初衷也都是聚合私域流量池,将来为多种保险产品销售做好铺垫,因此它的助推作用远大于替代作用。
其次,互助可以成为保障产品创新的试验田。此处以新浪新冠病毒互助计划为例,在缺乏风险经验基础情况下,保险公司被勒令不得推出以新冠肺炎为单一责任的保险产品。
而互助则不同,它可以在会员达成试错共识的情况下,结成风险防御的共同体。具体举例说明在初始会员讨论后达成的互助形态特点:
①感染新冠病毒后住院津贴300元/日,ICU住院800元/日,身故互助金10万元
②不区分地区和年龄差异
③医护人员互助给付标准为普通会员的3倍
④每人的总分摊额度上限为200元
⑤优先给付住院津贴,身故金在津贴给付全部结束后统筹分摊
⑥计划到2020年7月31日终止,如疫情没有结束,届时征求会员意见自愿留存
到目前为止,加入计划人数近50万,共救助普通会员6人,医护人员10人,在途申请还在增加。
从上例可见,该互助计划的很多规则都不符合保险的运行原理,比如医护人员风险更高反而给付标准是三倍,就没有按照风险概率与费率差别一致性原则执行。这是因为互助跟保险相比,具有利他属性,同时可以通过共识达成试运行期间的风险数据采集,从而为未来产品形态的固化提供基础。
这种容错性,可以让保障产品市场有了一个试验田和缓冲地带,从而助力商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可以与保险实现差异化,与保险形成互相补充。
最后,互助可以成为保险的转化工具。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时代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只有客户,没有用户”,客户只是付费和合同关系,几乎很少交互。
而互助会员具有社群归属、社群参与、频繁互动等特点,其交互频度远高于传统保险产品,而其中产生的行为数据可以为客户需求的精准识别提供助力,这是未来2-3年互助为保险业赋能的主要趋势。
分析上述问题,是为了给未来的监管导向提供认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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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要不要刚性保证
非刚性辨析四益,未来走向分步骤刚性机制
互助与保险的最大差别之一,是互助模式不能由第三方平台提供刚性赔付承诺。这一点是这几年来我一直倡议保留的特点,也是互助业务所有演进逻辑的基础,否则互助将与保险没有任何差别。
例如相互保险的监管框架就是因为保险公司出资人(主要发起会员)提供刚性赔付保证,导致其丧失了相互制的本质特点,从而无法演化出真正的相互保险。
保留非刚性有四点好处:
一是从根本上区分了互助和保险的治理差别;
二是间接催生互助社群的自治机制,并强化会员教育的动因;
三是为保障产品创新预留了更灵活的空间;
四是给保险业务提供了退出机制的试点,从而避免杠杆过刚易折。
但是是否永远保留非刚性呢?
肯定不是的,一个互助产品存续的时间越长、会员规模越大、累计付出的成本越高,会员对刚性保证的需求就越强,加上中国文化和政府承担无限责任的传统,分步骤的向刚性机制过渡是互助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具体如何实现,将另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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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是否限制互助的保障责任范围
基于互助反向创新功能分析,互助空间仍可期
目前主流的互助平台做的都是意外、医疗报销、大病给付型业务,因此一个讨论的议题就是未来的监管是否要限制互助的业务范围,聚焦在大病和医疗互助,目前国家明文支持的也只是医疗互助,可见一斑。
根据前述对互助反向创新功能的分析,提请务必不要限制互助的责任形态。具体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社会及民众急需的保障形态,而保险供给尚不充分的(例如医疗互助),可以给予鼓励,有序发展;
第二类是目前保险市场缺失的保障产品,但是没有经过风险周期验证,建议不鼓励也不限制,规范其发起、宣传、教育和退出的形式标准,允许试错,防范风险即可;
第三类是保险市场已经基本饱和,用户覆盖度完整,市场竞争充分的业务形态,建议可窗口指导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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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社群的治理机制
何以平衡运营平台、付费会员、受助申请人?
互助业务发展了五年多,其治理问题从来没有被认真讨论过,现在有必要邀请法学界、公共事务治理学界专家审慎探讨。
健康合理的治理机制,一方面可以确保互助社群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可以确保法律关系上的适当归位,否则互助社群的治理不能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将有可能从根本上摧毁其运营的合法性基础。
本文不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和时空界限内将此议题探讨清楚,只是试图点出关键要点,供监管和学界专家参考。
(一)治理的需求根源
一个组织或者社群,不同主体之间会存在天然的或者场景化的利益冲突,组织决策需要在争议中达成,从而产生治理的需求。所以首先要分析利益主体和冲突点在何处。
从实践经验中,互助社群主要有三个利益相关方,分别是运营平台、付费会员、受助申请人。运营平台与会员的主要利益冲突点在管理费标准和规则执行尺度把握;付费会员整体与受助申请人个体主要冲突点在于受助标准诉求和分摊成本平衡。
具体争议场景主要有两个:一是公约、章程的修订;二是受助申请的争议自治调解。
(二)运营公司与会员的利益冲突分析
与相互保险起源不同,网络互助不是会员自主发起,因此它不能被归位于“合作制经济”,一个互助社群通常是由一家运营公司发起,负责会员的集合、公约章程的制定、日常的运营。
首先来看管理费,原则上运营主体可以自由设定管理费标准,但由于互助的商业模式本源(一级漏斗)、市场竞争需求等因素,致使互助的管理费相当低廉,也很少有平台以管理费为主要盈利手段,甚至主流的原生互助平台多年以来都没有收取管理费用。因此不同于商业保险,在超高管理费个案出现之前,无需从监管和治理规范上限定管理费标准。
其次来看规则执行,有批评指出互助模式的管理费与分摊总额挂钩,因此运营平台有放松执行标准的动机,从而侵害会员整体利益。
这一点在执行中是罕见的,原生互助平台在初期的四年中都没有收取管理费,面临的最大压力不是与会员争利,而是互助效率与分摊成本的平衡。而且互助模式的天然透明度要求公示、第三方核查等,往往是对阳性率有更严格把关,在实践中会员与平台的争端往往是拒绝互助的纠纷,其性质类似于保险公司与客户的理赔纠纷。
(三)争端与自治
因此,互助平台最大的治理危机在于章程约定及受助申请争议调解的合法性。
互助的公约和章程一般是由平台发起,后续的修订一般也是由平台主导,通过征求意见、会员讨论、公开投票等方式进行,但如果需要要求100%的会员参与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通知效率往往无法达成。
如果不能及时对章程进行修订,则会失去互助规则的迭代空间,会员代表制度在中国缺乏认同基础,群体民主因为认知局限也有自毁倾向。
因此如何确定章程修订的合法性,是监管面临的首要问题。希望监管、司法、学界与业界能够共同参与探讨,给出解决方案。
其次是个案申请的争端,原则上平台应归位于规则执行的中立方,只是代位执行流程和章程约定的规则,目前平台广泛采用了会员评审制度,会员评审结论是互助申请的最高自治裁决决议,如果得到司法认可,将可以大大降低诉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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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模式的三大任务
规则的合理性、工具的高效性和会员教育的有效性
一个互助模式如果想实现长期稳健的运营,除了治理的合法性保证之外,主要要解决三个运营问题。
第一,是规则的合理性,主要在于互助责任与分摊金额之间的平衡,这需要通过章程规则迭代来完成。
第二,是工具效率的高效性,首先要有能力快速聚合大量的初始会员,其次是有效的通知效率,移动支付工具扣款效率确保其资金归集能够实现,并避免资金池风险。如果监管能够明文要求互助采取自动扣费屏蔽资金池,将有助于互助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沟通。
第三,是会员教育的有效性,互助会员在产品不同的生命周期,心理趋向差异很大,互助的规则也有复杂性倾向,加强会员的教育,促成共识的达成将是未来的重点。
综上所述,网络互助已经发展了近6年的时间,与国外互助保险起源的动因类似,但其组织形式、工具赋能形式有巨大的差别,早在2017年我写过一篇《关于网络互助的预言》,将互助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当时是第三阶段早期,而现在我欣喜的见到第四阶段已经到来。
期盼下一个阶段,互助能够被纳入正式监管框架,实现有序的良性发展。
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值得注意,2016年在资本推动下,涌现出数百家互助平台,其中充斥着大量的投机型创业者,在那一波浪潮里存活的只剩下三家平台,全都有大资本的助力。而在2014-2015年出现的老四家,至今全部健在。
时间是最好的审判者,它可以检验模式的健壮性,可以检验一个组织的运营能力,更可以检验创业者的初心和坚守。
(作者系壁虎互助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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