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永城农商行称宏信证券融资5000万违约

来源:新浪财经 2019-08-23 11:00:00

摘要
原标题:债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永城农商行称宏信证券融资5000万违约本报记者慈玉鹏张荣旺北京报道一笔为期仅1天、规模5000万元的蹊跷质押式回购在两家金融机构中起了争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的一起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7月24日,河南永城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永城农商行”)与宏信证券豪远2

原标题:债券质押式回购纠纷:永城农商行称宏信证券融资5000万违约

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一笔为期仅1天、规模5000万元的蹊跷质押式回购在两家金融机构中起了争端。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示的一起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7月24日,河南永城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永城农商行”)与宏信证券豪远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豪远2号资管计划”)达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仅一天之后,该笔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失败。

永城农商行方面表示,该笔交易是为此前一笔交易补充质押。两家机构为交易提请仲裁的有效性起了争端。

“闪电”回购

据(2019)京04民特340号裁定书显示,经法院查明,2018年7月24日,永城农商行与豪远2号资管计划达成一笔为期一天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永城农商行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以永泰能源面额为1.6亿元的债券质押,宏信证券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7月25日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日,豪远2号资管计划因资金不足,到期结算失败。该笔交易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

为何交易会资金不足呢?永城农商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笔业务的目的并非融资,而是补充质押。此前,双方曾开展过一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来说,2018年6月25日,宏信证券从永城农商行融资5000万元,质押18永泰CP002债券面额5600万元,上述业务为期共14天,到期日为7月9日。到期后,该笔业务出现违约。

巧合的是,就在短短14天的交易期中,质押债券爆雷。《中国经营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下调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显示,永泰能源应于2018年7月5日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发行额度15亿元,利率7%)。但截至2018年7月5日16时,永泰能源未能出具缴款凭证,15亿元资金尚未兑付。综合评估,联合资信决定将永泰能源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A,将“18永泰能源CP002”等债券信用等级由A-1下调至A-2。

另外,《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8永泰能源CP002”触发交叉违约已提前到期的公告》显示,“18永泰能源CP002”发行总额共7亿元,原兑付日为2019年3月19日,加速到期日为2018年8月1日,已构成实质违约。

永城农商行相关人士表示,该笔交易的质押券——18永泰CP002价值缩水比较严重,存在较大风险敞口,当时为了最大限度维护永城农商行的权益,控制相关风险,双方达成一致,增加质押券额度,但经与债券托管第三方——上海清算所沟通后,获悉该笔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增加质押物,如果要增加质押物,只能做一笔新业务。

于是,双方开展了为期1天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述人士表示,7月24日,永城农商行和宏信证券重新开展了一笔质押式回购,金额是5000万元,质押券面额为1.6亿元。通过上海清算所质押式回购的逾期反售操作,永城农商行在该笔交易中未实际出资。

交易结算失败后,永城农商行方面提请了仲裁。但宏信证券方面却认为交易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无效,并以此向法院申诉。

记者就该笔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内容询问宏信证券方面,但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天眼查显示,宏信证券大股东为四川信托,前身为和兴证券。宏信证券于2001年8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四川省的6家信托投资机构剥离证券资产合并成立。

已提起仲裁

永城农商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就宏信证券的违约,永城农商行方面已按照上海清算所要求先进行了协调,但协调未成功。为了收回50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永城农商行方面提起仲裁。目前,永城农商行正在等待北京相关仲裁庭开庭。该案件还没有进行完毕,质押债券价值还未确定,因此永城农商行在该事件中还未造成实质性亏损。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所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债券质押式方式开展的资金融通业务,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及相应产生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质押债券。在交易过程中,债券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债券由第三方——上海清算所进行冻结和解冻管理,在该交易中,永城农商行是逆回购方。

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一般是短期融资业务。该业务风险点在于债券本身,要看质押债券的品种、评级等。一些小银行也会接受一些评级较低的质押券,然后打折贷给交易对方。比如,交易对方押了面值100万元的债券,银行贷给其80万元。这种情况下,风险也会相对高些。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告诉记者,对于银行来说,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主要有两方面风险:第一是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银行与交易对手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对手到期时是否有能力回购债券是一个问题。第二是债券处置风险。如果交易对手不能履约,银行就可以处置质押债券。那么,该债券的质量是银行能否收回本金的根本性问题。

赵锡军指出,相对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结构和风险控制都要更为复杂一些。银行机构要想避免该业务产生的主要风险,首先应做好交易对手调查相关工作,了解交易对手是否有能力回购债券等;其次是要对质押债券本身风险做好分析。

(编辑:曹驰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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