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点名通报20家人身险公司!
摘要 7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了《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中所指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及销售环节上。20家公司因存在产品材料问题、产品设计问题、条款表述问题、费率厘定问题、销售误导问题等被点名。产品材料问题产品材料问题,主要是报送材料不规范和文件引用有误。就
7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发布了《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中所指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品及销售环节上。
20家公司因存在产品材料问题、产品设计问题、条款表述问题、费率厘定问题、销售误导问题等被点名。
产品材料问题
产品材料问题,主要是报送材料不规范和文件引用有误。
就此,银保监会点名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产品设计问题
产品设计问题,主要是长险短做和预定退保率畸高。
就此,银保监会点名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在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上,主要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以及续保约定不合理问题。
在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上,银保监会点名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在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上,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多家公司则因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被监管点名。
在续保约定不合理问题上,银保监会点名了恒安标准和东吴人寿。
这两家机构都存在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在产品费率厘定问题上,主要存在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问题,并点名德华安顾。其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其他问题
此外,在产品方面还存在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以及准备金计提方式不合规问题。
银保监会点名海保人寿、人保寿险报送的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弘康人寿报送的3款产品,精算报告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销售误导问题
除去产品问题外,本次的《通报》再度围绕销售误导问题进行了通报。监管直接指出新华人寿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银保监会表示,经查,该公司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
01夸大产品收益
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
02隐瞒保险期间
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
03隐瞒退保有损失
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
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
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通报问题汇总
各公司应关注三方面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银保监会表示,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印发后,对普通型产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
各公司应关注三方面问题,即:
01
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所要求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02
对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确定的,计算未满期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定价预定附加费用率。
03
采用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非平准保费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银保监会提出“三个严禁”
同时银保监会还提醒各家人身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
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使用偏离设计初衷。
严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强调,如各公司发现在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偏离保险本源和设计初衷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