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托声明: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来源:信托观察 2020-07-27 15:06:45

摘要
最近,广东中山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使得外贸信托深舆论旋涡,7月22日,外贸信托在其官方微信号上正式发布了一则声明称:我司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近年来,很多信托公司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业务,而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和中航信托就是其中的佼佼者,被称为“消金四大信托”。

最近,广东中山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使得外贸信托深舆论旋涡。中山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

7月22日,外贸信托在其官方微信号上正式发布了一则声明称,我司于1987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获准包括“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权限。多年来,我司开展包括个人贷款业务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针对近期报道中提及的某法院驳回我司申请执行,我司正在就相关裁定履行司法救济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未来,我司将一如既往地秉持实现“金融好社会”的企业宗旨,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并与信托同行一道为推进信托文化普及、重塑行业形象贡献力量。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是法院判错了还是信托公司直接面对个人的消金业务确实不合规?

根据裁定书的表述,中山法院认为外贸信托未取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而信托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不过并没有限定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这也是造成双方理解不一致的地方。

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信托公司探索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亦有多年,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特色,不过信托公司能否经营消费金融业务一直都有争论。

近期,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牵头开展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报告对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提出建议。

对于消费金融业务,由相应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差异化牌照规范:单一信托的各类消费金融业务,用信托牌照即可经营;集合资金的消费金融业务,只要不是信托计划直接对客户发放贷款,则是私募债券发行,应领取私募投行牌照;用信托计划经营直接面对开户的消费金融业务,其本质是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应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由独立法人经营。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9年6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这是第一家信托公司参与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中信信托持股34.9%,位居第二大股东。

另外,消费金融投诉最多的就是暴力催收,这也是开展消金业务的信托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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