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综改两配套细则落地:交强险费率系数“一变五” 商车险建立产品纠偏机制

来源:北京商报网 2020-09-11 10:42:08

摘要
北京商报讯(记者陈婷婷周菡怡)随着车险综合改革时间表圈定,其相关配套条款陆续出炉。9月10日,银保监会连发《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与《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两份文件,分别提出了扩容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以及商车险险企建立产品纠偏机制等要求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随着车险综合改革时间表圈定,其相关配套条款陆续出炉。9月10日,银保监会连发《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与《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两份文件,分别提出了扩容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以及商车险险企建立产品纠偏机制等要求。其中,《公告》将从9月19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而《精算规定》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具体而言,在《公告》中,调整后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而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公告》表示,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上调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考虑了2008年2月以来居民收入和医疗支出的上升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地区的交强险综合成本率与经济发达程度有明显的正向关系,所以扩容费率浮动系数种类至5种能改变更不发达地区对更发达地区的补贴。

而在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调整方面,《公告》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ABCDE 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其中,A、B、C、D、E类以“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为浮动因素的浮动系数下限分别调整为-50%、-45%、-40%、-35%、-30%。

这意味着,以往赔付率更低的地区的车主,将会得到更高的折扣。其中,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四个地区的交强险最低折扣从7折变为5折;北京、天津、河北、宁夏四个D类地区,最低能打6.5折。

《公告》表示,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而王向楠也认为,将浮动系数下限扩至-50%对应了“价格基本上只降不升”:“由于交强险的手续费占比不高,所以大幅增加赔偿限额后能否实现‘不盈不亏’,应当观察。”

那么,新旧交强险该如何过渡?《公告》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除了针对交强险发布公告并圈定时间表外,在商车险方面,银保监会同步发布的《精算规定》,则包含了七个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解决公司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二是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通过要求公司将亏损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指标中,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在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方面,《精算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且保险公司调整商车险费率条款的频率不得高于3个月1次;在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方面,《精算规定》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

“对于财险公司,经营业绩应当真实和及时反映出来,避免风险过度积累,并带来负面外溢效应。对于监管部门,车险综合改革提升了保障、理顺了条款、扩展了空间,后面最重要的应当就是根据保险原理来确定整体的费率水平,并动态调整,这需要获得充分和真实的数据。”对于《精算规定》的调整,王向楠给出了这样的评价和建议。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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