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亿保险资管产品迎新规!与银行理财、货基同等待遇
摘要 为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9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项配套实施细则。此次三个细则的制定坚持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
为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9月11日,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三项配套实施细则。
此次三个细则的制定坚持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实际上给予了保险资管产品与银行理财、货基同等待遇。
“1+3”制度框架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其中,《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
《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遵循四大原则
三个细则针对不同类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对“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并遵循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四大原则。
具体来看,《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细化产品投资范围、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设计以及风险管理机制等。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适当拓展投资资产范围、设置产品投资比例要求、明确禁止行为以及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作出细微调整
今年4月2日,银保监会曾就三个实施细则发布征求意见稿,与之相比,最终发布稿有以下变化:
首先,针对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有所拓宽,集中度比例被取消,货币类产品允许“摊余成本+影子定价”,增加了“差异化监管”的相关表示。
其次,针对债权计划,明确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最后,针对股权计划,拓宽了可投资的资产范围,允许其投资“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此外,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三项细则还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即有关“注册”的表述均改为“登记”,且明确了登记时限,以有效提高产品发行效率。
对于上述配套细则,银保监会表示,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