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投资”是否违背信托责任?
摘要 近年来,ESG投资的理念不断被提及和强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先后发表声明和实施多项举措强调发展ESG投资的必要性。去年6月,MSCI(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首次将234只A股股票纳入MSCI指数,并计划在明年进一步加大纳入A股数量并推出A股ESG领导者指数。根据MSCI的选股标准,上市公司E
近年来,ESG投资的理念不断被提及和强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先后发表声明和实施多项举措强调发展ESG投资的必要性。去年6月,MSCI(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首次将234只A股股票纳入MSCI指数,并计划在明年进一步加大纳入A股数量并推出A股ESG领导者指数。根据MSCI的选股标准,上市公司ESG信息的披露情况是其重要考量因素。MSCI的这一举措不仅加大了海外资金进入A股的投资比例,加快我国A股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的进程,也倒逼国内市场进一步完善ESG责任投资体系的建设,推动更多机构将ESG因子纳入投资决策中。
ESG投资是一种以充分考虑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ety)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大核心要素来引导资金流向相关绿色企业的投资策略。
今天【炼金】栏目为大家带来西北大学法律学院的教授Mr. Schanzenbach和哈佛法学院的教授Mr. Sitkoff关于ESG投资的思考。
众所周知,基金管理人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为投资者寻求最大回报,但如今养老金的受托人,大学捐款人和信托基金却面临着承担为他人资金进行投资同时服务社会的压力。不仅学术界的激进分子、联合国甚至黑石集团(BlackRock)CEO拉里.芬克(Larry Fink)都宣称对环境(Enviro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投资(简称ESG投资)会在增加投资回报的同时为整个世界带来进步。数以千计的管理人都已承诺将会遵守由联合国提出的ESG投资准则。
然而这一推动接受投资于ESG的热潮受到了来自的美国法律的阻碍。通常来说,法律很少对民众如何使用自有财产加以限制,但是有关受托人和其他信托投资者如何使用委托人的金钱却有诸多限制。比如说: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遵守忠诚和谨慎的信托职责,由此只能单纯考虑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投资,而无需考虑包括推动社会和环境事业发展在内的间接利益。受托人的投资行为对委托人来说必须有合理的风险收益比,并能够随时顺应局势改变其投资组合。倘若一项投资策略不再适用,受托人必须也必须随之相应改变来寻找更有效的投资策略。
其实,对ESG投资的呼声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对社会责任投资的拥护者主要是向大众呼吁投资者对他人应负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但是这种有利于间接收益的投资方式违反了美国信托法律中的“只考虑受益者直接利益”的相关条例。由此信托职责中的忠实义务排除了对社会责任投资的可能。相应的,这批社会责任投资的拥护者在二十一世纪初改变了他们的支持理由。首先,他们将这项改革运动末尾加了一个“G”(“ESG”的原称为“ES”),这个字母象征企业治理。其次,联合国支持的“负责投资准则(PSI)”同意了ESG投资能够提高风险调控后收益的观点,并辅以大量以经验为依据的研究作为支持。比如,ESG投资的拥护者认为尽量回避投资燃油行业以改善投资回报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市场低估了与此类投资相关的诉讼和监管风险,而非是仅仅出于环境保护的因素。ESG投资带来的不仅仅是间接收益更多的是将社会投资转变为一种积极的、寻求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策略。由此2015年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简称PRI)宣布受托人“有义务积极接受ESG投资”。
然而PRI关于受托人必须参考ESG评级机构的报告的结论在法律层面和金融层面都是有瑕疵的。首先,ESG评级机构都高度主观,比如ESG评分系统对有关特斯拉(Tesla)和艾克森(Exxon)哪一个才是一项更好的投资标的都众说纷纭。此外,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仍旧能选择任何合理的投资策略——只要受托人认为这种策略可以增加收益、减少风险。可以想象如果符合ESG标准的投资标的因为PRI和黑石的狂热推崇而被过分高估了,受托人可以作出相反的投资,去选择石油燃料,烟草等被低估的“罪恶股”。总而言之强迫信托投资策略机械地以ESG评分高低作为投资标准的做法,与我们所知道的任何一条资本市场的理论原则都是背道而驰的。
诚然,有许多案例能够证明ESG投资能带来的好处,但是拥护者将好处过分夸大了。如今ESG投资能够为投资带来正收益的结论是不够严谨的,尤其是未来市场增加了对ESG评级的使用之后,这很有可能还会发生改变。总而言之投资者无论多高尚,都不应该用他人的钱财来为第三方谋求间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