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科普】房地产私募基金退出中的问题与分析(二)
来源:才查到 2019-10-03 08:02:00
摘要 延期退出时程序缺失【案情简介】2012年,某房地产基金(以下简称K基金)分两轮投资了某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C项目),其中第一轮投资已于2013年上半年到期,但K基金直至2013年底仍未办理投资退出手续,而第二轮投资尚未到期。【分析意见】在这个案例中,K基金之所以将第一轮投资资金继续留在被投资企业,是
延期退出时程序缺失
【案情简介】
2012年,某房地产基金(以下简称K基金)分两轮投资了某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C项目),其中第一轮投资已于2013年上半年到期,但K基金直至2013年底仍未办理投资退出手续,而第二轮投资尚未到期。
【分析意见】
在这个案例中,K基金之所以将第一轮投资资金继续留在被投资企业,是因为其管理方认为第二轮投资期限未满,可以继续以应退投资资金获取收益。
但是,这样就会产生以下四个问题:
一、根据合作框架协议,被投资企业原股东在第一轮投资期限届满30天内享有股权回购权,目前股权回购期已过,即被投资企业原股东已经失了第一轮所涉股校的回购权。
二、K基金的管理方作为该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明知投资期满却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退出手续,是对投资事务管理的不尽责。
三、因为未履行延期退出或其他法律手续的办理,K基金从第一轮投资期满至今所获得投资收益缺少法律依据。
四、被投资企业原股东丧失股权回购权后,K基金通过行使强制收购权,本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唯一股东,享有更高的投资收益,但K基金的管理方未采取任何措施,投资人轻则认为管理方不尽责,重则认为管理方与被投资企业恶意串通。
如果要解决上述问题,K基金须及时办理延期退出手续。当然这并不是简单的签署协议,因为第一轮投资开始至今,房地产市场与政策、被投资企业的财务、C项目等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K基金的管理方定期出具的投后管理报告也以非现场为主,对被投资企业的调查程度有限。所以K基金需要按照投资程序,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是否延期退出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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